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臺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協議加強了對兩岸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協議規定,“投資者”指兩岸在對方從事投資的自然人或企業,以及兩岸自然人或企業根據第三方規定設立並由對方投資者所有或控制的實體。
根據協議,兩岸應確保給予對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並提供充分保護與安全:“公正與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應符合正當程式原則,且不得對對方投資者拒絕公正與公平審理,或實行明顯的歧視性或專斷性措施。“充分保護與安全”指一方應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護對方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安全。
協議規定,除非符合基於公共利益、依照一方規定及正當程式、非歧視性且非任意性等條件,一方不得對對方投資者在該方的投資或收益採取徵收,包括直接徵收和間接徵收。
協議規定,一方投資者在另一方的投資或收益,如因發生在該另一方的武裝衝突、緊急狀態或其他類似事件而遭受損失,另一方給予其恢復原狀、補償或其他解決方式的待遇,應不低於相似條件下給予該另一方投資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資者的待遇中最優者。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