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簽訂後,隨之而來的將是爭端解決程式的建立,其間涉及諸多法律問題。法域的衝突與先行整合涉及到規則統一、價值整合與法律適用機制協調互為表裏的三個問題,而律師特有的法律職業屬性、社會性、民間性及其所具有的開放性必將在兩岸經貿交往和司法互助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2010年9月15日福建省司法廳制定的《臺灣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經司法部批准正式公佈。《實施辦法》對代表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範圍和監督管理作了具體的規定。臺灣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將有利於臺胞、臺企得到更加便捷、更加多樣化的法律服務,這既是福建省惠臺措施之一,也是兩岸法律服務界加強交流、促進合作的重要內容。這些措施為兩岸律師的進一步交流提供了諸多可能和更大的空間。
按照海峽兩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和《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的規定,海峽兩岸應不遲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實施後6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定,以解決任何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爭端解決程式的建立必然涉及法律問題,法域衝突與先行整合涉及到規則統一、價值整合與法律適用機制協調互為表裏的三個問題,而律師特有的法律職業屬性、社會性、民間性及其所具有的開放性可以發揮更大作用。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