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從檢察建議的提出原則、發送對象、內容要求、適用範圍、提出程式、制發主體、審批程式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檢察建議逐年增多
《規定》 檢察建議是檢察院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結合執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制約、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管理、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
1978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特別是中央提出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的方針後,檢察建議得以廣泛運用和發展,成為防止和減少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之一。據統計,2006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20288件,2007年發出檢察建議26281件,2008年發出檢察建議36371件。
從近幾年情況看,檢察建議主要適用於幾種情形:一是結合辦理刑事犯罪案件,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相關責任,向發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建章立制、改進工作、堵塞漏洞的檢察建議;二是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就加強管理,完善制度,預防職務犯罪提出檢察建議;三是對查辦案件中發現的違法違紀人員,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大多數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根據建議完善制度,加強內部制約、監督,完善管理、服務等。
陳國慶介紹説,由於缺乏統一規定,實踐中對檢察建議的落實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出臺。
檢察建議不僅僅是指出問題
《規定》 可以提出檢察建議的情形:預防違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存在犯罪隱患的;行業主管部門或者主管機關需要加強和改進本行業或者部門的管理監督工作的;民間糾紛問題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導致惡性案件或者群體性事件,需要加強調解疏導工作的;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應對有關人員或行為予以表彰或者給予處分、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和勞動教養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苗頭性、傾向性的不規範問題,需要改進的;以及其他需要提出檢察建議的。
針對發案單位在規章、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與不足,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辦理案件的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不受級別限制。如認為需向發案單位的上級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層報被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並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後要跟蹤回訪
《規定》 檢察建議必須以檢察院的名義,經檢察長審批或者檢委會討論決定後以書面形式發出,並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不能以檢察院內設部門的名義製作檢察建議書。檢察建議書應嚴格按照統一格式和內容製作,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
提出的檢察建議要立足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結合執法辦案活動,不能脫離檢察職能,建議內容要具體明確,切實可行。
做好跟蹤回訪工作。發出建議的檢察院應及時了解檢察建議的採納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回訪。被建議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予採納的,檢察機關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有關情況。如果檢察長對本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在事後發現確有不當的,應當撤銷,同時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作出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