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盧金增/通訊員張濤)近日,山東省滕州市檢察院在辦理潘某、馬某拐賣親生女兒案後,依法向該市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撤銷潘某、馬某對女兒的監護權,“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産,他們已不適宜繼續履行監護職責。”承辦該案的滕州市檢察院未檢科科長呂文波説。
2012年初,潘某、馬某經他人介紹相識,2014年夏天,馬某懷孕,雙方因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孩子,遂決定在生下孩子後賣給他人。2015年2月6日,馬某在當地醫院生下一名女嬰,二人隨後以2萬元的價格將女嬰賣給張某、黃某。2015年12月7日,經滕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在辦理該案時,承辦檢察官對案情進行了認真研判,認為潘某、馬某二人為謀取利益出賣自己親生女兒的行為,不僅構成犯罪,而且嚴重損害了女嬰的身心健康,他們已不適宜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權益,該院在該案刑事判決生效後即向滕州市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撤銷潘某、馬某對女兒的監護權。民政局採納了該院的建議。今年4月8日,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銷潘某、馬某監護人資格申請,法院予以立案,並決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式對該案進行審理。4月13日,滕州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潘某、馬某對女兒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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