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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義氣扛下販毒罪名終獲無期 真正主謀獲死刑

2016年05月09日 13:11:00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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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山澤/漫畫

  “人命關天,任何一個疑點都不能放過,現在心裏終於踏實了!”近日,當浙江省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周甲準拿到浙江省高級法院對周瑜、楊佔華案的終審判決書時不禁感嘆。正是他的“火眼金睛”,依法糾正了一審法院認定的重大錯誤,不僅防止了一起死刑錯判案件的發生,而且成功追訴了幕後主犯。

  一審認定事實疑點重重

  2014年4月起,楊佔華一直在浙江省平陽縣幹著販毒勾當。同年5月5日11時許,當他準備再次販賣毒品時被公安人員逮個正著,當場查獲冰毒1499.37克。隨後公安人員又在他的租住房內搜獲冰毒592.87克、麻古疑似物0.21克及電子秤等物品。被抓後,楊佔華始終辯解稱自己是受羅某(在逃)指使,但只負責放置毒品,對毒品用途及去處均不知情。

  2014年12月18日,溫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認為,楊佔華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應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承擔主犯責任,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楊佔華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楊佔華不服,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2015年1月28日,周甲準受命作為楊佔華上訴案的承辦檢察官。經過認真細緻閱卷,他發現該案疑點重重:楊佔華租住在簡陋的民房裏,銀行卡內平時僅有小額資金出入,從經濟狀況判斷不像是販賣大量毒品的主犯。而且通話記錄顯示,楊佔華和羅某僅聯繫過一次,跟另一個名叫周瑜的人聯繫則十分頻繁。

  “主犯可能另有他人。”周甲準據此判斷,楊佔華並不是受羅某指使販賣毒品,而可能是受周瑜指使在平陽販賣毒品。

  人命關天,周甲準帶著疑問來到公安機關,核實案件相關材料,結果同樣顯示,周瑜很有可能是真正主犯。

  為進一步印證自己的判斷,周甲準立即提審楊佔華。面對檢察官擺出的種種證據,楊佔華終於鬆口,交代自己是受周瑜指使在平陽販賣毒品,他所販賣的毒品都由周瑜提供,而他主要負責“拋貨”——即根據主犯要求,將毒品放置在秘密場所,以便下家來取。因周瑜和自己勝似親兄弟,所以他一直隱瞞這一事實。楊佔華還向檢察官交代,曾于2014年4月中下旬受周瑜指使,以“拋貨”形式販賣毒品900克,而這一起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並未掌握。

  “一切都在意料之中,周瑜才是真正主犯,決不能讓他繼續逍遙法外。”周甲準認為,當務之急就是將周瑜抓捕歸案。

  積極督促抓捕幕後主犯

  2015年3月18日,浙江省檢察院專門發函,要求平陽縣公安局對周瑜立案偵查並採取措施抓捕歸案。3月26日,周瑜在江西省修水縣被抓獲。經審訊,周瑜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得知周瑜落網的消息後,周甲準當即趕赴平陽縣公安局,第一時間了解案件進展並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清周瑜、楊佔華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毒品的上下家情況和資金去向等,並就楊佔華交代的遺漏的毒品犯罪事實進一步核實查證。

  公安機關隨後查明,在周瑜、楊佔華二人共同販賣毒品犯罪中,周瑜負責提供毒資、聯繫毒源和下家、掌控利潤,楊佔華僅負責“拋貨”。同時,經過偵查,公安機關增加認定周瑜、楊佔華二人販賣毒品數量500克(周瑜交代是500克,楊佔華交代為900克,公安機關從低認定)。

  原來,周瑜和楊佔華來自江西省修水縣同一個村,從小一起長大,一直親如兄弟。周瑜後來走上了販毒之路,覺得楊佔華離婚後一人帶個孩子沒有生活來源挺可憐的,就將他帶到平陽販毒。楊佔華被抓後,周瑜得知楊佔華很講義氣、沒有出賣他,還出錢幫楊佔華聘請了律師,並且還旁聽了楊佔華販賣毒品案的一審庭審。周瑜堅信,既然楊佔華扛下了全部罪名,自己肯定沒事了,即使2014年10月曾因吸毒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過,也只是罰款了事,可以説他一直在外瀟灑度日,被抓那天還在做生意。“我承認是我害了楊佔華,帶他走上了罪惡之路,我罪有應得。”周瑜面對檢察官訊問時説。

  至此,周甲準已經十分確定,一審認定的楊佔華單獨販賣毒品屬於事實認定重大錯誤,並導致對楊佔華適用死刑不當,而且還有漏犯和漏罪,應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一意見得到了浙江省檢察院檢委會的一致同意。

  糾錯還原事實真相

  2015年5月12日,楊佔華販賣毒品案二審開庭,浙江省檢察院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5月25日,浙江省高級法院採納了浙江省檢察院的意見,對楊佔華販賣毒品上訴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周甲準又及時與溫州市檢察院的承辦人溝通案情,告知其幕後主犯周瑜已經到案,並應增加認定販賣毒品數量,需要重新認定公訴指控事實。溫州市檢察院因此增加起訴楊佔華販賣毒品數量500克,並以周瑜、楊佔華二人共同販賣毒品的事實對被告人周瑜提起公訴。

  溫州市中級法院將周瑜、楊佔華二人合併審理,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瑜和楊佔華共同販賣毒品共計2500余克,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周瑜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楊佔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周瑜對這一判決不服,認為自己和楊佔華作用相當,一審對自己量刑過重,於是提出上訴。

  2016年2月16日,周瑜、楊佔華販賣毒品上訴案二審開庭審理,周甲準作為浙江省檢察院指派的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周瑜在共同毒品犯罪中負責毒源、聯繫下家、提供毒資、掌控利潤,而楊佔華僅負責放置毒品,周瑜的作用明顯大於楊佔華,一審判決量刑均衡、適當,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月1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採納了檢察官的出庭意見,駁回上訴人周瑜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周瑜的死刑判決還在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范躍紅 史雋)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