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一些農村,部分村官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自己和家族、小團體牟取利益,日漸異化為與村民群眾對立的特殊群體。村官腐敗、小官大貪的案件頻頻發生,其背後則是錯綜複雜的“小圈子”或家族宗派間的利益之爭,其對以村民自治為主要特色的基層民主建設形成極大危害,暴露出的監督缺位等問題引人深思。
農村經濟利益增大,村官“集體貪腐”頻發
湖南省益陽市檢察院的一份調研材料顯示,自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益陽市村級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近4年時間內全市檢察機關受理舉報相關案件109件。
“村級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窩案串案所佔比例越來越大。”益陽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劉清生説,一些涉案人員的作案方式已由以前的單一犯罪逐漸向村委會成員共同作案轉變。近4年來益陽市立案查辦的58名村級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中,有28人屬於共同犯罪,15人為窩案或串案。而從涉案人員身份來看,多為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
一些村支書、村主任先後“倒下”,與當前農村愈演愈烈的利益之爭密切相關。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許多城郊村面臨徵地拆遷,鉅額的拆遷補償、日益升值的集體資産成為讓許多人眼紅的“肥肉”。即便一些中部相對落後的純農區,隨著中央惠農政策力度不斷加大,村幹部掌握的資源也越來越多。在此背景下,“小官大貪”頻頻出現,少數村官貪污數額之大、腐敗程度之深觸目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