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中國之聲剛剛收到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時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明天(13日)起正式實施。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係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後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産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新聞回顧:最高法發婚姻法解釋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沒有份
房子越來越重要,孩子越來越嬌貴,夫妻掙的錢越掙越多,伴隨而來的"小三"也越來越令人痛恨……家長裏短的那些事,從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實施至今,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都影響著婚姻家庭生活,而我們的婚姻法在這些年卻相對平穩。
昨天,這部關乎每個人生活的法律終於有了新動作。最高法院全文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21個條文涵蓋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問題的處理。最高法院表示,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在12月15日對條文發表意見,對司法解釋稿提出修改建議。
>>關於房子
婚前個人按揭的房,離婚時歸個人
從電視劇《蝸居》的熱播,就能看出房子對於社會大眾的重要性。而婚前個人按揭的房,動輒一二十年的還貸過程往往要持續到婚後,房貸也必將影響到婚後的財産生活。如果稍不留意,離婚了,這房到底該怎麼分?據審理離婚官司的法官稱,房産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意見稿"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首次做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産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産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産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中國政法大學一婚姻法博士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對這一條持贊成態度。她認為這符合物權法物權變動的基本法理;同時照顧到了目前婚姻糾紛中房産糾紛較多的現實,為法官提供了一個極具操作性的條文。
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沒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視為結婚的物質保障,"有了房才有結婚的可能。"不過,目前年輕人的收入和房價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會幫著子女買房子。問題就來了,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有份沒?
從目前流行的財産贈與公證就能看出大家的諸多疑惑。
"意見稿"第八條對此做了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婚姻法博士認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已有規定,只是沒有具體到房産這種個案,這充分説明房産已成為百姓生活的重要財産。
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
關於房産的交易無所不在。
"意見稿"考慮到了夫妻間贈與房産的行為。第七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産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張承鳳律師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稱,這一條是對物權法和合同法的雙重肯定。物權法規定不動産的權利變動也要登記為標準,而合同法對經過公證的合同也給予特別的效力。就是説,丈夫送給老婆的房,未過戶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這個贈與沒有經過公證。
>>關於孩子
可證明非親生,拒做親子鑒定即推定默認
孩子永遠是家庭的核心,特別是幾乎家家都是獨生子女的情況下。夫妻間的不信任,孩子成了雙方戰爭的武器。要不要親子鑒定,這是個問題。
"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張承鳳律師認為,這一條是對現實審判實踐的一種體現。由於性觀念的開放,夫妻之間的信任度下降,才會讓親子鑒定大熱。不過張律師認為有證據證明非親生,並非易事。因為生育本來就是很隱私的事情,找證據證明很難。
生不生孩子,是兩個人的問題。不過兩個人的意見不統一,該怎麼辦?
"意見稿"給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動權在女方,不過男方可以選擇和女方離婚。"意見稿"第十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中國政法大學一婚姻法博士:我國法律中本來就沒有生育權這一專有名詞,但是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生育的權利。
張承鳳律師認為,根據生育的特點來看,這樣的規定是合適的。男方為生育付出的時間是很短暫的,而女方卻要為此懷胎10月,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然男方確實覺得受不了,法律也給了選擇,可以以此為由離婚。
>>關於小三
給小三的分手費,老婆有權要回來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傷。從"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這些詞語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規定,在離婚時無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如果沒有走到離婚這一步,為保護婚姻、對付小三,"意見稿"也給出了法律的硬性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産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産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按此規定,對於"分手費",以是否已實際交付來分情況處理,如果已經給付了,包養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會支援;如果只是承諾了或寫了協議,但並沒有給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費",一樣不能得到支援。但是,張承鳳律師指出,"分手費"來源於夫妻的共同財産,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權通過起訴要回財産的。具體如何來處理,法院必須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奪。至於要考慮哪些情況,"意見稿"沒有明確規定。
其他規定
離婚協議在未經登記之前可以反悔
第十五條當事人為登記離婚達成的財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張按該協議內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夫妻共同財産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割。
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無過錯方
第十九條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應當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夫妻雙方都有該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的,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援。
>>關於票子
夫舉債想讓妻一起還
拿證據來
社會經濟往來十分複雜,特別是結了婚的男子去借債,到底是老公來還呢還是夫妻一起還?"意見稿"第十八條明確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張承鳳律師説,司法解釋還照顧另一種新的情況,就是婚內夫妻間的借債行為。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的一半。
也就是説,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錢,不過離婚時這筆賬是要算清楚的,"還一半"。
同時,"意見稿"也照顧到了老年人婚姻的問題。
第十四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産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