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事件被問責的官員復出應提前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傅企平提交《關於完善行政問責制的建議》。在《建議》中,傅企平提出,現行的官員問責機制和監督機制缺乏監督力,會極大削弱政府公信力。
官員復出規定實施不透明
傅企平稱,在一些公共事件後,政府會勒令對突發性事件負有主要責任的官員辭職,或者官員主動引咎辭職。但是由於問責制與官員復出機制的勾連缺乏監督力,風聲過後,一些官員即可復出、再度擔任重要職位,這種做法極大地削弱了問責制的公信力。
與此相佐證的具體案例是,因“華南虎照事件”被免職的山西省林業廳副廳長朱巨龍,隨後以“省林業廳領導”的身份,出現在山西省林業廳官網。
傅企平認為,按照現有官員復出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官員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這個規定在實施過程中並不透明。
應提前公佈對官員的安排
為此,傅企平建議,在每一起問責事件結案之時,相關部門應提前向社會大眾公佈對官員未來仕途的大致安排。其原因一是為了使政治責任的懲戒功能成為一種明文規定,可在未來的實踐中接受公眾的檢驗,以此增加民眾對黨和政府的信心。二是為了投石問路,即一旦這一安排在公開後遭到社會上大範圍大力度的不滿,則可考慮更為從重發落,響應民意。
同時,傅企平認為,在決定對事件中承擔主要責任的官員問責時,應同時根據該官員所承擔政治責任的輕重,從具體職位、所享受待遇、具體職稱上,對其未來的復出做出嚴格控制。
問責事件應全程即時公開
在公共事件的資訊披露和官員問責監督方面,傅企平稱,媒體扮演著表達民眾訴求的角色。
他建議,政府部門的發言人在問責事件中應全程向媒體、公眾公開即時資訊,傳達官方態度,並對媒體的質疑迅速做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