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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明年7月正式實施 個人待遇有4方面改善

時間:2010-12-20 13:46   來源:人民日報

個人待遇在4方面改善

  明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將正式實施。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

  負責人表示,《社會保險法》規定,要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則要求覆蓋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此外,《社會保險法》強調,被徵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參加新農保和新農合。

  對違法用人單位很強硬

  直接劃款

  《社會保險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相關機構可以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

  拍賣抵款

  如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徵收機構可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主管擔責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拒不改正的,可對用人單位處應繳保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墊付應由用工單位或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然後追償

  直接支付原來由用工單位支付的三類費用

  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現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而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依法追償;三是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向第三人追償。

  一次性繳費滿15年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過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新法規定,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可一次性繳費至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墊付由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然後追償

  直接結算由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方面:一是為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新法規定了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費用中,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二是醫療費用應由第三人負擔的,如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償。

  轉撥應交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

  失業保險待遇方面,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按現行規定僅可以申領少量的醫療補助金,《社會保險法》則改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本版稿件均據人民日報任潔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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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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