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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狼父猥褻親生女並拍淫照 辯稱“把女兒當情人”

2011年08月19日 07:37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也曾遭生父猥褻的藝人李明依得知此案後痛批:“這父親跟野獸沒兩樣!”圖片來源:臺灣媒體

  台灣網8月19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竟有這種色慾薰心的父親!新北市一名男子得知女兒男友將提親,竟威脅“要刁難男方”,強迫女兒任他猥褻、陪他洗溫泉拍私處淫照,之後幾乎每天伸狼爪,女兒忍4個月後崩潰離家,因罹患精神疾病並毀婚,她含恨告狼父且哭求法官將他關起來,狼父卻辯稱“把女兒當情人”;臺“高院”認定狼父犯案98次,18日依利用權勢猥褻罪重判9年。

  據報道,判決指出,去年2月16日,一名約30歲女子答應男友求婚,父親得知女兒男友3月即將到府提親竟起淫念,要女兒讓他撫摸胸部及下體,她畏懼父親威權,又擔心影響婚事只好隱忍,連續3天任由父親伸狼爪猥褻。

  父親食髓知味,2月19日竟帶女兒到金山小坂溫泉共浴,輕硬兼施説:“我是你爸,我很愛你,真捨不得你出嫁,小時候也有幫你洗澡。你不順我的意,我要去刁難男方。”女兒為保全婚事,不得不和父親進湯屋讓他淩辱,離譜的是,狼父猥褻她外,還用手機拍攝她胸部及私處照片,後為免曝光而刪除。 

  狼父發覺多次下手女兒都沒反抗,此後連續4個月,除生理期或外宿,幾乎每天都趁她下班,藉口幫她按摩闖入其房間,甚至不顧妻兒在各自房間,直接在客廳對女兒襲胸、摸下體,期間一度被妻子撞見,但母女都未張揚。

  到6月23日晚上,父親因病隔天將住院動手術,又藉口進女兒房間“聊天”襲胸,女兒忍無可忍和父親大吵一架,並在他出院後,鼓起勇氣嗆父:“不要再碰我”,狼父竟老羞成怒反罵她“不孝”,女兒當場崩潰,偷錄父親談話,離家出走並提告。 

  事後,女兒對男友及家人哭訴,身心受創,罹患“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疾患”,最後導致與男友婚事告吹。女兒出庭應訊時神情驚恐而憤恨,還當庭激動痛哭,央求法官:“將父親關起來。”

  一審開庭時,父親坦承犯行,法官認定他犯98起猥褻罪,但審酌他沒前科輕判5年零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上訴到臺“高院”時,狼父辯稱:“和妻子關係冷淡,才移情到女兒身上,把她當成情人。”但因被害人男友、母親及弟弟都指證狼父犯行,法官認定一審判刑太輕,日前改判他每罪7個月,合併執行9年重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法官痛批這名60歲狼父:“以父愛及女兒將結婚為藉口猥褻女兒,色慾薰心,敗壞倫常至極,對女兒心理造成嚴重傷害,還害她解除婚約,惡性重大。”

  曾出書自爆年幼時先後遭同父異母哥哥及生父性侵、猥褻的女藝人李明依説:“這父親跟野獸沒什麼兩樣!一定要嚴懲。”並呼籲:“當局應從最根本教育中,教導被害人懂得保護自己,如老師要告知學生如何判斷這事的對與錯,讓學生學到正確價值觀。”

  事實上,李明依因年幼遭侵犯,曾三度憂鬱症發作,她説:“以前我很怕黑暗,常不敢睡覺,但這幾年從基督信仰中得到力量,如今已原諒加害人和自己,知道錯不在我。”

  律師陳清茂説,依法只要年滿20歲,不必經父母同意就可登記結婚;至於利用權勢猥褻罪,不論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只要被告對其生活、教育等具有權威或影響力,足使被害人不敢違抗,就可能構成犯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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