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包裝須印“不是藥物” 印刷所佔面積不得小于20%
保健食品包裝須印“不是藥物”
警示語黑体字印刷所佔面積不得小于20%
本報訊 記者萬靜 從2020年起,“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區應當位於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佔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這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佈的《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所明確規定的內容。
按照該指南,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警示用語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且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或等於100平方釐米時,字體高度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釐米時,警示用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指南明確要求保健食品在産品最小銷售包裝(容器)外明顯位置清晰標注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如果日期標注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當準確標注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指南還要求,保健食品標簽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資訊。投訴服務電話字體與“保健功能”的字體一致。保健食品生産經營企業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並記錄、保存相關服務資訊至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