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書記GPS跟蹤區委書記案重審
涉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 紀委書記再次不服提出上訴
曾經引起廣泛關注的“公安局紀委書記裝GPS跟蹤區委書記”案有了新進展。日前,該案在廣東汕頭濠江區法院重審宣判,濠江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鄭紹鑫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以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總和刑期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李賓雲、周厚武犯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免予刑事處罰。鄭紹鑫對重審判決依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GPS跟蹤區委書記
2015年7月21日,49歲的鄭紹鑫站在了汕頭市濠江區法院的被告席上。在此之前,他的身份是原廣東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紀委書記。
他接受審判的原因是曾將通常用來防止私家車被竊的GPS定位設備,裝到了潮陽區區委書記陳新造的超標套牌車上,以鎖定後者出入“高檔消費場所”的情況,尾隨拍照並上網舉報。同時被起訴的,還有鄭紹鑫的司機周厚武以及提供設備的李賓雲。
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份的一天,鄭紹鑫向李賓雲借用了一部GPS便攜數據終端,並將其安裝到時任潮陽區委書記陳新造使用的豐田公務車底盤下,對陳新造進行定位跟蹤。4月19日中午,鄭紹鑫根據GPS定位跟蹤,發現陳新造的公務車停在汕頭市韓江路的陶軒酒家處,他便讓周厚武駕車帶著他來到這個地方,隨後使用手機對陳新造及其同行人員離開酒家的情況進行拍照和錄影。
當年5月,鄭紹鑫將他本人書寫的一份關於“陳新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超標使用公務車、出入高檔酒樓”等內容的材料,以及相關視頻截圖交給周厚武,並讓其發上網。
一位公安分局紀委書記用GPS定位的方式,跟蹤另一個區的區委書記,並進行網上舉報,這種極其少見的方式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引發了坊間關於鄭紹鑫和陳新造是否有私人恩怨的猜測。
對於鄭紹鑫為何會使用如此“出格”的舉報方式,鄭紹鑫的辯護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逸軒曾經反覆問過鄭,是否跟陳新造有私人恩怨,但鄭紹鑫的答案一直都是“舉報他不需要個人恩怨”。
一審判6年 案件被發回重審
鄭紹鑫的舉動不但引發了巨大的輿論關注,也在當地激起了波瀾。
首當其衝的是陳新造本人。陳新造的陳述及自述材料顯示,鄭紹鑫等人在他使用的公務車上安裝GPS終端並進行跟蹤竊聽,“嚴重影響到潮陽區委、區政府的政治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他本人的身體健康也受到損害”。陳新造妻子則稱,鄭紹鑫等人的行為“給陳新造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
此外,鄭紹鑫的行為也給當地造成了一系列影響,對潮陽區重點項目落戶、招商引資工作産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有十多個項目受此事件影響,“部分來潮陽區投資的項目被延遲或者擱置”。
而對於鄭紹鑫舉報 “陳新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超標使用公務車、出入高檔酒樓”的情況,汕頭市潮陽區委辦公室出具的補充情況稱,根據汕頭市紀委的調查結論,陳新造在汕頭市陶軒酒家的消費行為,不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情況。因為原來的公車在進行檢修,辦公室臨時將豐田漢蘭達公務車安排給陳新造使用,並向交警借了一副車牌裝到豐田車上。
2015年12月,汕頭市濠江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紹鑫犯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兩萬元。鄭紹鑫隨後提出上訴,2016年5月,汕頭中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重審不服 紀委書記再上訴
9月9日,濠江區法院對該案重審宣判。
除了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鄭紹鑫被認定的還有受賄罪。法院認定,2005年年底,二友照相館經營者為了能取得為村民採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的資格,向鄭紹鑫提出按每人5元的比例給其回扣,鄭紹鑫共受賄8.4萬元。在檢察院對該問題進行調查時,鄭紹鑫指使同案人作了虛假陳述。
法院認為,鄭紹鑫收受8.4萬餘元已構成受賄罪,鄭紹鑫、李賓雲、周厚武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已構成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法院最終以受賄罪判處鄭紹鑫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以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李賓雲、周厚武犯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免予刑事處罰。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鄭紹鑫的代理律師彭逸軒表示,在案件發回重審後,原本出現了對鄭紹鑫非常有利的事實和理由,汕頭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於GPS數據終端是否是竊聽專用器材的鑒定意見存在造假嫌疑,第一是送檢器材涉嫌造假,第二是鑒定過程涉嫌造假,其中一份送檢器材並沒有進行檢測、檢驗,但他們提出的這些明顯存在的問題法院並沒有採納。此外,對於在鄭紹鑫零口供的情況下,就認定鄭紹鑫構成受賄罪也不合理。
由於不服判決結果,目前鄭紹鑫已經提出上訴。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