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安部:無法律依據任何單位不得讓群眾到派出所開證明
中新網8月11日電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近日,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並下發通知,就貫徹落實工作做出部署,公安部負責人表示,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凡是不屬於公安機關法定職責的事項,任何單位不得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
公安部負責人就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答記者問
1、問:公安部等12部門出臺兩個文件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是公安部等12個部門深入貫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國務院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重要部署的實際舉措。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公安部將改進和規範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作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進職能轉變的一項重點任務,成立工作專班,協調12個部門深入研究、全力攻堅,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這一突出問題。經過半年多的努力,于近日出臺了《意見》和《通知》兩個文件,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
改革政策制定過程中,主要考慮以下幾點:一是堅持服務為先。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本著精簡、便民的原則,對各類證明,能取消的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進行嚴格規範,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減輕群眾負擔,把優化服務落到實處。二是堅持依法治理。圍繞法治這一根本原則,要求群眾開具證明必須做到于法有據,避免工作中的隨意性。三是堅持源頭治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不僅解決公安派出所“開不開”的問題,更要解決“要不要開”、“由誰開”、“怎麼開”的問題,不僅要“砍掉”一批無謂的證明,還要明確相應的保障性措施。可以説,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是12個部門聯手進行的一項綜合施策、系統配套的改革。
2、問:這項改革的難點是什麼?請問是怎樣破解的?
答:難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多”,證明的種類多、涉及的部門和辦事環節多,隨意性也比較大,有些可以通過資訊共用核實的事項也讓群眾“跑腿”開證明,需要各部門統一思想,聯手治理,共同發力;二是“亂”,要求群眾開證明的法律依據不清、部門責任不明,實際操作中缺乏統一規範,必須從制度上破解難題,從源頭上規範各部門行為,做到于法有據、方便群眾,讓群眾清清楚楚地知道什麼證明需要開、該找誰開、怎麼開。
破解這一難題,關鍵是要下真功夫、深功夫,一項一項地去研究、一項一項地“啃硬骨頭”。為此,公安部等12個部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深入調查研究。各地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的部署,對證明的種類、涉及的公共服務事項進行摸底調查、梳理分析,各部門也都對各自職責內的證明事項和相關政策進行了深入研究。第二,加強部門協調。12個部門均本著權責一致、主動擔當的精神,就有關問題反覆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第三,關注地方經驗。密切跟蹤吉林等地先行出臺改革措施的實施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和彌補不足,為制定全國性的改革措施提供有益借鑒,做到積極穩妥。第四,堅持開門寫文件。為確保文件符合群眾願望、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工作實際,12個部門聯合將兩個文件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通過各種渠道提出許多好的意見、建議,對改革措施的完善發揮了積極作用。
3、問:這項改革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這項改革對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概括為“三個明確”:一是明確法定身份證件的證明作用。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完全證明的9類事項(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以及居民戶口簿能夠有限證明的5類事項(如戶口遷移、住址變動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不得要求群眾開具證明。二是明確主管部門的核查責任。對於需要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異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分別以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等作為憑證,證書缺失時由主管部門負責核查或者由當事人依法辦理公證,公安部門提供必要協助。三是明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範圍。對現實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9類主要情形,如群眾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因無法出示居民身份證需要開具臨時身份證明,被拐兒童辦理相關事務時需要開具身份證明,公民在辦理出國(境)事務時外方或者港澳臺地區需要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意見》作了明確和規範。
4、問: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相關證明後,會不會出現有關單位仍然要求開證明,而群眾辦事無門的情況?
答:這項改革,是公安部等12個部門共同制定政策、同步部署實施,將在政府服務和管理的主要領域實現出具證明的精簡、統一、規範,不僅方便了群眾,也為公安派出所和相關部門基層單位減輕了不必要的負擔。只要真正把改革措施落實到位,就不會再出現部門間工作不協調的問題。當然,在貫徹落實這兩個文件精神的過程中,還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將及時認真研究,不斷完善政策,回應群眾期待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兩個文件雖然主要是規範12個發文部門的行為,但其中確立的“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全社會通行的,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凡是不屬於公安機關法定職責的事項,任何單位不得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
5、問:怎樣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答:這次出臺的兩個文件是有機一體的,《通知》既是對《意見》的必要補充,又對抓好政策落實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進行全面清理。各地各有關部門都要對要求開具證明的事項進行徹底清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並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空檔。二是推進資訊共用核查。建立部門間資訊共用核查、反饋等機制,在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時,凡是可以通過部門間資訊共用獲取相關資訊的,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三是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公安部部署各省級公安機關都要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類證明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其他11個部門也將對基層單位辦理相關事項制定具體規範。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我們將加強對各地的檢查督導,打通政策落實的“最後一公里”,真正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給大家帶來實實在在的獲得感。歡迎大家對我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如果出現一些地方和單位不落實的問題,請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