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餘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湖南永州“陳情媽媽”唐慧不斷陳情的原因之一。而永州市公安機關辦理嫖宿幼女案的“法律依據”,疑為最高法院一份早已被“暫緩執行”的“司法解釋”
8月11日下午5時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富橋鎮上,梳著齊耳短髮、身穿白綠橫紋相間的T恤和七分仔褲的唐慧,左手提著一個紅色的塑膠袋,邁進自己離開9天的家門。
“家裏情況還和唐慧被勞教之前一樣,差不多。”唐慧的丈夫張輝(化名)對法治週末記者説。
兩個月前,湖南省高院對“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作出終審裁定,7名被告人分別獲死刑、無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
但記者注意到,在嫖宿樂樂(受害幼女,化名)的100多名嫖客中,僅有少數幾個嫖客受到了公安機關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百餘名嫖客為什麼沒有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成了受害人母親唐慧的一個疑問,於是,她陳情不斷。
8月2日,唐慧被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擾亂社會秩序,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此事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8月10日,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撤銷了對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
“陳情媽媽”唐慧已被解教回家。但省委政法委的調查結論尚未向社會發佈。
唐慧雖然回家了,但“百餘嫖客應否要被追究刑責”這一話題繼續引發熱議。這百餘名嫖客數據是如何統計出來的?這些嫖客到底該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法治週末記者在採訪中意外獲知,永州市公安機關辦理嫖宿幼女案的“法律依據”,疑為最高法院一份早已被“暫緩執行”的“司法解釋”。雖然這份指導各級法院辦理“嫖宿幼女罪”的有關批復在發佈幾個月後即被最高法院通知“暫緩執行”,但許多地方司法機關卻對“暫緩執行”一事毫不知情,被“暫緩”的批復依舊在指導各地辦案。
11歲幼女被逼賣淫百餘次
唐慧本是永州市零陵區一個普通的農村婦女,小時候因家境貧寒,只上過3年小學。為了改變貧困的生活,她多年前就和丈夫張輝進縣城打工。
那些年中,他們販過菜,開過小餐館,蹬過三輪車,也擺過地攤,不管什麼臟活累活,只要能賺錢就幹。她每天早上6點起床,一直到晚上10點才能回到租住的小屋。中午和晚上就由丈夫抽空回家照顧一下他們的孩子。
日子過得雖然清苦艱難,但他們依然覺得生活充滿甜蜜和希望,因為他們唯一的女兒樂樂聰明漂亮懂事,學習成績優異。在他們看來,只要女兒用功讀書,將來生活幸福,那麼現在所有的辛苦與付出都是值得的。
然而,這種幸福和快樂在樂樂滿11周歲的前3天戛然而止。
2006年10月1日下午,樂樂經母親同意到離家不遠的溜冰場溜冰,在那裏認識了後來的被告人周軍輝,周軍輝以帶她去歌舞廳唱歌為由在歌舞廳強姦了她。事後,周軍輝恐嚇她,如果她敢把這件事告訴家人,就殺了她全家並把醜事告訴她的老師和同學,讓她顏面盡失。
兩天后,周軍輝將樂樂賣到了永州市柳情緣休閒中心賣淫。
“老闆每天都要我去陪客,每次都是小車接送。我到了柳情緣沒幾天就打了第一次針,之後又打了兩次,就在附近的一個小診所。打針的原因是他們天天要我接客。”案發後,樂樂在自述材料中説。
在短短的3個月時間裏,剛滿11歲的小女孩被迫賣淫100多次,地點遍及零陵數十家大小賓館、酒店。
“他們給我起了個名字叫‘小青’,每次接客100元,老闆娘秦星拿30元、周軍輝拿70元;過夜則收200元。我掙的錢,秦星拿了幾千元,周軍輝和他的朋友拿了7000多元。”樂樂在自述材料中説。
樂樂在自述中所説的被迫賣淫100多次的説法也得到了印證。
唐慧的代理律師甘元春向法治週末記者透露,案發後,警方在被告人秦星的一個賬本上發現了樂樂接100多名嫖客的記載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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