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又現“黑名單”。今年4月,一些哈爾濱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班機時出現長達8個多小時延誤,航空公司為安撫情緒不滿乘客,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令他們想不到的是,自己居然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無法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律師稱,航空公司此舉涉嫌剝奪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還涉嫌違法。(7月18日《法制日報》)
我不完全同意律師的意見。雖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律師也是本著這一規定得出上述結論),但注意該條款中有兩個限制定語“通常”、“合理”,這就為我們提供了另一種解釋空間,即承運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拒絕旅客無理與不合理的運輸要求。這等於賦予了承運人“拒載權”。鐵路、公路、水路運輸企業有這個權力,航運更不必説了。
另一方面,乘客維權也並非無理取鬧。按照2004年6月民航總局發佈的《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除按照規定做好服務工作外,還應根據航班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延誤8小時(含)以上再視具體情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但《意見》沒有制訂統一的“賠償標準”。因此不能説乘客要求賠償200元的要求不合理。在維權過程中,一些乘客可能因情緒激動有過一些不理智的行為,但並未報道有暴力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因此,將他們列入“黑名單”確實不妥。
這就涉及到一系列問題,在認可民航有“拒載權”的前提下,乘客的哪些行為算理性維權,哪些屬於違法維權,哪些乘客該上“黑名單”,誰上誰不上是否得由航空公司自己説了算,到時如何將其從“黑名單”中剔除,如何保證上了“黑名單”的乘客隱私不外泄,上了“黑名單”的乘客是否遭永久拒載還是短暫拒載等等,這些問題急需解決。
可實情是,由於我國的《航空法》並未授權航空公司設立“黑名單”拒載旅客的權力,國家民航總局也沒有制訂統一的指導標準,這就賦予了航空公司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制定“黑名單”實施拒載行為中存在很大的隨意性,造成了誤傷。
為此,我建議,民航總局宜及早就“黑名單”問題制定政策措施,規範民航的拒載現象。
首先應制定嚴格的“準入”標準。不能將那些有過正當維權行為的乘客列入“黑名單”,只有在確認那些有過霸機、佔機、攔機行為的乘客才可考慮列入“黑名單”。其他諸如涉嫌參與恐怖組織、具有暴力和犯罪傾向以及曾犯嚴重罪行或是威脅到乘客安全的人,也可列入。
其次應建立嚴格的審核機制。“黑名單”不能由航空公司獨家定奪,可考慮先由航空公司提供一份參考名單,再交由有關部門把關審核再予以確認。美國的經驗是,由美國的國土安全部提供“黑名單”,再經過安全與司法部門的雙重核準才能最終確定,並設有專門的審監、申訴機構,給遭拒載的乘客以申訴權利。
為最大限度減少誤傷,民航總局應收回各航空公司自己定制“黑名單”的權力,然後規定航空公司只有建議權,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備選名單,再由總局會同安全、司法部門核準後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