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三公經費”管理戴上“緊箍咒”——我國出臺首部行政法規約束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國務院9日正式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條例直擊“三公經費”、政府採購、會議管理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機關事務活動,並確立了機關事務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立法為“三公經費”消腫
當國家有關部門還為何時出臺文件禁止公務接待食用魚翅而“糾結”時,浙江省溫州市委市政府日前出臺文件指出,“不得食用野生黃魚、鮑魚、魚翅、遼參及其他高檔菜肴,不得提供茅臺、五糧液等高檔酒、各類進口酒以及高檔香煙”。
“三公經費”指的是用財政撥款開支的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公務接待費。2011年4月起,一張張中央部門“三公經費”帳單被逐一晾曬在陽光下,接受大眾監督。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吳丕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只要花的是國家的公款,就都應該公開支出,接受百姓監督。更為重要的是公佈得更加詳細、徹底、政府部門最好能夠做到財政透明,給百姓一個明白交待。
加強機關運作經費管理,是規範機關事務工作的關鍵環節。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用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作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