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作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作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作經費預算。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作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同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作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或者因公出國(境)。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