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實施一週以來,各地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五一”期間,全國道路交通情況平穩,未接到發生嚴重擁堵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報告,酒後駕駛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雙雙下降。
與此同時,因醉駕被訴甚至被宣判的案例在這一週內開始不斷出現,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大量醉駕案件將進入司法程式。
各地“醉駕第一人”紛紛入罪
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公開作出判決,醉駕者侯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宣判後,侯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這起案件成為“醉駕入刑”實施以來,河南省乃至全國首例涉及醉駕的宣判案例。
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2011年5月1日20時40分,侯某被執勤民警檢查發現酒後駕駛。經抽血鑒定,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每百毫升223.7毫克。
就在同日,“醉駕入刑”以來,北京市受到刑事處罰的“第一人”李俊傑,在看守所裏簽收了公安行政處罰書——他因醉駕行為被依法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據介紹,在接受行政處罰後,李俊傑將面臨拘役1個月至6個月的刑事處罰。
5月1日零時44分,內蒙古司機李俊傑在北京市東城區被交通民警查獲。經鑒定,李俊傑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159.6毫克。
而重慶市首例醉駕涉案者廖星華也在5月5日被檢察機關正式提起公訴。
2011年5月1日零時04分,廖星華酒後駕車被交巡民警查獲。民警隨即通知醫生前來抽取廖星華靜脈血查驗,經鑒定,廖星華駕駛車輛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29.9毫克。公安機關於當日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廖星華刑事拘留,5月3日對其取保候審。5月4日,公安機關以廖星華涉嫌危險駕駛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在確保案件品質的情況下,5月5日,公訴機關用一天時間就審查完畢,迅速將該案提起公訴。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自5月1日起施行醉駕入罪之後,各地“以酒試刑”的醉駕“第一人”紛紛出爐,對於酒後駕車這一危險系數極高的行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應該説態度決定一切,我注意到各地警方都對醉駕者採取了一些刑事拘留措施,有的是進入了審判階段,這樣的執法態勢很好。目前的這種多元、嚴格依法辦案的態勢應該保持,這樣才能震懾不法分子,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酒駕行為,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公眾的人身財産安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説。
公訴證據應以抽血檢測數據為準
但是,在一片叫好聲之後,漸漸趨於理性的人們開始審視醉駕入刑後執法所歷經過程中的具體執行問題,其中一項就是如何取證、固定證據。
據了解,現有的查處醉駕做法是,交警抽查後先對司機進行呼氣檢測,但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按照現行標準,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在20毫克以上者為酒後駕車,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為醉酒駕車。
2011年4月29日,北京市交管局對實施醉駕入刑的準備工作進行了通報。通報稱,北京市交管部門將組織專業民警進行處理,檢查醉駕的一線交警都將配備具有錄影功能的設備上勤。如果檢查點跟隨救護車,涉嫌醉駕人員應當現場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檢查。
“但是,在現有的執法條件下,要求每個檢查點都配備具有錄影功能的設備,並有救護車跟隨,在實踐中真的可行嗎?”家住北京市豐台區星河城的巴先生對《法制日報》記者説,“在我家小區附近有一條路燈比較暗、只允許兩輛車並行的雙向車道,一邊臨河一邊是地鐵的維修廠房。週末晚上10時左右,經常有交警檢查酒駕,一般都是兩名甚至一名交警對司機進行呼氣測試。”
對於這樣的憂慮,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黃京平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在現有的執法條件下,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肯定有比較配套的取證手段、取證措施,“但在有些條件相對不太成熟,執法保障還有所欠缺的邊遠地區,現場的抽檢肯定是有所欠缺的”。
由此,黃京平認為,隨著刑法被賦予的調控範圍的擴大,“相匹配的就是給公安機關相應地強化執法的技術手段以及物質條件”。
“醉駕入刑之後,血液酒精含量檢查結果幾乎成了判斷司機是否醉酒駕駛唯一而‘充分’的依據。但是,比如説,在我家附近的那種巷道進行檢測,即使不跟隨抽血用的救護車,整個車道都會出現擁堵的狀況。在這種交通狀況下,呼氣檢測發現酒精值超標後,等到救護車趕來再進行抽血取證,這中間會有一段時間差,這段時間裏,血液酒精含量可能會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是以呼氣檢測作為證據,還是只能以血液檢測結果作為證據?”巴先生説。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在查處醉駕時,證據可能會轉瞬即逝,巴先生這種擔心,在記者採訪的車主中比較普遍。
“關於社會上所傳言的醉酒呼氣檢測和抽血存在著時間差問題,我覺得是社會上臆想的問題。”針對司機的擔心,黃京平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説,“要特別注意的是,臨時呼氣檢測只是一個初步的判斷,而不是作為證據使用的。呼氣檢測是一個快捷的、便於現場實施的一種轉化後的技術手段。但最終的取證,我們一定要符合刑事訴訟的要求,是進行抽血檢測,這是執法機關需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去做的。廣大群眾不應該去指責甚至質疑,我認為這是一個基本態度。”
黃京平進一步分析説,呼氣測試和抽血檢測可能在數值會存在一定的偏差,“在這裡我給你舉一個相似的例子,比如説傷情鑒定,我們為了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有時候在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先做臨時傷檢,然後再出具一個正式傷檢,而正式傷檢和臨時傷檢就可能會出現落差,但是是以正式傷檢為準,作為基本的刑事訴訟證據。在執法環節出現呼氣檢測和血液抽驗不一樣,這是一個偶然的正常現象,只要以後者為標準,就是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
醉駕嫌疑人能否申請重新鑒定
醉駕入刑,也就意味著將進入司法程式,涉嫌醉酒駕車的司機將作為犯罪嫌疑人接受檢察機關的公訴,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與此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血液檢測結果作為定罪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屬於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享有提出異議或者申請重新鑒定的機會。那麼,嫌疑人的這些權利應如何保障?
“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認定,從權利來説,當事人是有權利提出這種申請請求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不是都會像案件的二審一樣,一一地進行鑒定程式,是要根據司法人員尤其是法院認為確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情況、有必要進行鑒定才去做。”北京律師朱永輝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法院對於證據的採信度,就是當事人有沒有確定的依據能夠質疑檢測結論,比如設備的品質不合格、沒有進行每年的年檢、取樣中存在問題等比較確定的理由,以此申請進行二次鑒定,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酒精可能有一定的揮發性,在採樣中是不是有技術能夠達到對樣品進行原樣的封存。所以,如果技術達不到的話,那提起檢測的申請就沒有什麼意義了,就應當以最初的檢測結果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檢測設備不合格、抽樣程式中存在明顯違背或確定違背了相關程式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才會被認定是不成立的。
朱永輝向記者舉例説:“在交通執法裏面,交警看見有車軋實線了,就跟司機説你違章了要處罰,司機也許會提出‘憑什麼説我違章了,沒證據、沒錄影’之類。但很多情況下,如在沒有拍照、錄影等技術手段的前提下,交警的目擊是可以作為認定依據的,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執法,交警的目擊證明就作為唯一的一個依據而得以採信。”
採訪中,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一般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階段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如果是在審理階段提出這一要求,除了抽血檢驗結果外,審理法官還會採集其他證據進行判罰,“比如説詢問筆錄、交警以及同車人、現場目擊證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喝酒場所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等”。
對此,黃京平也指出,抽血檢測中酒精含量是客觀標準,不以醉駕者的主觀感受為標準,“你自己覺得你清醒了,但你是相對你喝得爛醉如泥的狀態中覺得是清醒了。所以歸根結底,就是要堅持刑事訴訟的證據,以最終的鑒定、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為準”。
同時,黃京平也説:“在正常的刑事訴訟中,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有證據證明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而且有逮捕必要性的,在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後,檢察機關會批准逮捕,也就是説在審判前就已經有了逮捕措施。但是,追究醉駕刑事責任的最高法定刑是6個月的拘役,在這種情況下,從某種意義上講,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就得先加快刑事案件辦理的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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