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社會公眾對這一規定,以及酒後駕車肇事逃逸後自首應當如何從寬處罰的問題存在一些疑問。為此,新華社記者獨家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
酒駕肇事逃逸後符合條件認定為自首是刑法規定
問:酒駕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為什麼能夠認定為自首?
答:自首,是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制度,對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個罪符合自首條件的情形普遍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依據這個規定,不論是不是酒後駕車,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應當認定為自首,這一點法律上已經有明確規定,而不是《意見》作出的新規定。《意見》只能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刑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予以細化、明確和完善,而不能突破刑法的規定。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法律鼓勵酒駕肇事後自首 如果逃逸將處更重刑罰
問:將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的情形認定為自首,會不會在客觀上鼓勵肇事人逃逸?特別是酒後駕車肇事的,肇事後對其最有利的選擇是什麼?
答: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的精神並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確切地説就是,在交通肇事後,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並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麼,在被查獲歸案後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那等待肇事人的將是更嚴厲的懲罰。
所以即便肇事人係酒後駕車,在肇事後最有利的選擇仍是及時自首,而並非先逃逸、待酒精濃度下降到無法測出之後再自首,因為酒後駕車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逃逸是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酌定情節對量刑的影響一般小于法定情節,肇事人為了逃避“酒後駕車”的酌定從重情節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節,可謂“得不償失”。況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據其他證據認定其為酒後駕車,這樣一來,量刑時既要考慮逃逸情節,又要考慮酒後駕車情節,對肇事人自然會判處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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