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指出,領導幹部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將追究責任。
《規定》明確了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的領導責任。如若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職責,應當追究責任。
規定列出將究責的七種情形: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規定》指出,領導幹部有以上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該《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發佈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