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官員個人財産、婚姻變化、子女移居國(境)外等事項。
規定指出,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責任編輯:王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