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來,北京、上海、廣州等27個省區市紛紛上調或計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東西部城市呈現出不同的特徵:東部城市進行了結構化的上調,山區幅度大,沿海幅度小;西部城市則大大增加了上調幅度。
然而,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是不是越高越好呢?對企業將會産生什麼影響?有了最低工資標準,企業老闆是不是可以拿來當標準工資,而不再為員工加薪呢?
一問:
制定標準誰説了算?
編輯:有的城市最低工資上千元,有的卻只有四五百元。最低工資標準究竟誰説了算?是企業主和職工協商的結果麼?
記者: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有一套嚴格的測算體系,既不是哪個人説了算,也不是企業主和職工協商的結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同志介紹説,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確定最低工資標準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準等。
確定的方法主要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每人平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每人平均生活費用支出水準,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舉一個例子:假如某地最低收入組每人平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42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254元,恩格爾系數0.604。那麼,按比重法計算出的最低工資標準=420 1.87+調整因素;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出的最低工資標準=254 0.604 1.87+調整因素。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各省區市都是參照這些辦法來確定最後的標準。
不過,在一些情況下,勞動報酬是不受最低工資約束的,如職工非因公負傷期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次就業等。
編輯: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很多省份表示暫緩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今年則有27個省區市上調或計劃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上調的頻率是怎麼定的?
記者: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應調整一次。2004年《最低工資規定》實施後,2004、2005、2006這三年,各省區市平均調整了1.9次。2007年29個省區市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2008年20個省區市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2008年底,由於受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企業經營面臨極大壓力,人社部發佈通知,要求暫緩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因此2009年只有少數城市調整。隨著經濟回升向好,今年各地相繼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一些省市還嘗試建立最低工資和物價水準的聯動機制,這意味著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頻率還可能更快。
二問:
是不是越高越好呢?
編輯:有一種看法,認為我國最低工資標準偏低,和國際上“最低工資相當於社會平均工資40%—60%”的要求有一定距離。是不是這樣呢?
記者:首先應當看到,並非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一些國家認為市場經濟下,勞動力價格應當由供需雙方自行決定,儘量少採取行政干預,因此乾脆不實行最低工資。
據了解,國際上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主要採取比重法、必需品法等方法。其中多數國家最終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實相當於社會平均工資水準的40%—60%。但這不是絕對的,不少國家是有的年份大大超過40%,有的年份只有30%多。此前,人社部有關負責人曾澄清,社會平均工資只是驗證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合理的參考因素,而不是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硬性要求。
目前,我國不少省份、特別是東部省份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社會平均工資的40%。這提醒各地政府,應據此比例考慮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合適,是不是需要進一步調整。
編輯:有勞動者提出,既然要縮小收入差距、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為什麼最低工資不能多調一些、調高一些?
記者:最低工資是不是越高越好,值得討論。
人社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蘇海南認為,最低工資標準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提高得過慢過少,會影響低收入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準,甚至出現用工荒。但如果提高得過快過多,則會加重企業負擔,可能導致企業裁員,從而不利於穩定和擴大就業;如果上調幅度超出當地經濟承受能力,還會影響地區經濟的穩定發展;如果調整過於頻繁,則會干擾市場的正常運作等。因此,對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必須適時適度。
具體如何“適時適度”,專家普遍認為,對於東部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來説,提高的幅度可以適當快一點,因為當地生活水準較高、社會平均工資水準較高,産業結構調整步伐較快,提高幅度大一點不會給企業帶來過多壓力,還有助於推動産業升級和産業梯度轉移。對於中西部等經濟欠發達地區,幅度則可以適當小一點、穩一點。因為當地企業承受能力不強,如果人工成本偏高,將不利於當地經濟的發展,也不利於當地的就業。另外,根據目前的測算,這些地方最低工資相當於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關係也大都比發達地區高一些。
三問:
妨礙員工漲工資嗎?
編輯: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居民生活費用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的確能有效地改善低收入勞動者的生活。那麼,對最低工資標準之上的勞動者工資,能不能也參照這種方式,由政府出面強制企業定期上調工資呢?
記者:據人社部有關負責同志介紹,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工資表現為勞動力的市場價格,企業依法擁有分配自主權,政府對企業的工資管理表現為宏觀、間接的調控。
具體説來,企業職工工資的增長主要取決於四方面因素:一是勞動力市場供求;二是勞動者本身的人力資本投入;三是企業效益;四是企業內部是否建立了集體協商機制等。政府的職能主要體現在:制定和調整最低工資等保障性標準,保證勞動者最基本的權益;通過建立工資協商制度來促使職工工資正常增長等。政府通常不會指令性地要求各類企業都按一個標準或比例漲工資,以免“管了不該管的事”而對經濟效率造成破壞。
編輯:那如果老闆就是不給員工漲工資,把最低工資變成標準工資怎麼辦?
記者:目前,國家正在大力推進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建立,也就是建立起一種企業職工工資隨經濟效益提高及其他有關因素變化而相應協調、合理、持續增長的制度化的運作方式,使職工工資保持一種長期的、常規的、動態的、持續的增長趨勢。
據介紹,這一機制的核心是建立以勞資雙方平等協商為基礎的職工工資共決機制,工資集體協商即其中主要方面。到去年底,全國經審核備案的工資集體協議近30萬份,已覆蓋職工2555.9萬人。各級政府還將通過經濟、法律、資訊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促進職工工資共決機制的形成,使職工敢談、會談,企業願談,最終談得攏。
與此同時,隨著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深入,勞動者的收入也有望得到進一步提高。(編輯 苗苗 記者 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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