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總工會日前發出《關於落實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意見》,要求各級工會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保障一線職工工資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同向增長。意見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將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加班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交通費補貼等列入最低工資。
從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960元調整為11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8元調整為9元。為確保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得到落實,上海市總發出了這一文件。
《意見》提出,各級工會要緊緊圍繞工資增長、工資支付、勞動定額、福利待遇及其調整辦法等事項,代表職工積極主動向企業方提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要約。
對現行工資水準低於調整後該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要重點通過協商重新確定企業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於現行工資水準高於該市調整後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要重點通過協商讓一線職工收入隨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同向增長。對於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生産經營較為困難的企業,要重點通過協商保持一線職工工資收入穩定;對於生産經營正常、效益較好的企業,要重點通過協商提高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幅度。
要進一步加大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推進力度。在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行業工會組織要根據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代表職工與同級企業代表或企業代表組織,就行業內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水準、勞動定額標準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行業工資集體協議,促進規模小、人數少、難以單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職工收入增長。
《意見》還要求,各區縣總工會要加強與人大、政協、政府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等部門的聯繫,加大聯合監督檢查力度,就最低工資的執行情況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要發揮地區工會工作指導員、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關係協調員的作用,重點加強對有欠薪欠保記錄和發生勞動爭議較多企業的監測,發現尚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要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監察落實。
12351職工維權熱線將建立查處跟蹤制度,做到有舉報、有查處、有反饋。(記者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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