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1日)上午,山西省襄汾縣公安局原局長韓春喜,因涉嫌受賄,在房山區法院出庭受審。據悉,韓春喜是在2008年的襄汾尾礦潰壩事故中被查處的,該事故共造成300余人死傷。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雲合村新塔礦業有限公司的尾礦庫發生垮塌,該公司的宿舍區、辦公樓和集貿市場被淹沒,造成277人死亡,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到9619萬元。這起震驚中外的襄汾潰壩事故,是近年來死亡人數最多的一起特大責任事故。
據檢方指控,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大股東張佩亮,為得到時任襄汾縣公安局局長韓春喜的照顧,于2006年11月,在韓春喜岳母去世時,到韓春喜家中,送給他1萬元。2007年春節前,韓春喜又收受張佩亮3萬元。2007年11月,負責管轄新塔礦地區的塔礦派出所籌備組成立。2008年1月,塔礦派出所籌備組對新塔礦礦區進行執法檢查時,新塔礦業公司職工暴力抗法,並聚眾衝擊了籌備組的辦公場所。韓春喜在聽取籌備組負責人程香民報告後,指示程香民以後不要再上山檢查,致使籌備組放棄了對這一地區的管轄職責,導致新塔礦地區非法民爆物品監管失控。新塔礦業公司一直處於非法使用民爆物品進行違法生産的狀態,礦産資源破壞嚴重。經鑒定,非法開採造成礦産資源破壞總量達到近49萬噸,礦産資源破壞總價值達1億余元,並最終造成新塔礦尾礦庫潰壩事件。
事發後,國務院調查組收到大量舉報信,揭露潰壩事故背後的官員腐敗。襄汾縣的縣委書記和縣長相繼落馬,此後又牽出山西運城市公安局長段波(臨汾市公安局原常務副局長)和襄汾縣公安局局長韓春喜在內的腐敗窩案。
上午10時,韓春喜被押進法庭受審。韓春喜承認犯了受賄罪,但他表示自己沒到過大壩,也沒聽説過大壩,而且收錢時,他也沒有管理新塔礦的權力。當時他之所以收錢,是因為張佩亮是時任臨汾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的段波介紹來的,説是有事讓他照顧。而張佩亮正是從段波處得知新塔礦將由襄汾縣公安局管理後,才來送禮的。
北京市紫光達律師事務所的倪澤仁律師擔任韓春喜的辯護人。倪律師告訴記者,韓春喜在2006年收的1萬元,是家有喪事後所收的禮金,這是禮尚往來,不應算受賄金額。
倪律師説,新塔礦地區在山西省襄汾縣、曲沃縣和翼城縣交界之處,對民爆物品的監管一直失控。在新塔礦股東張佩亮給韓春喜送錢之時,該礦根本不歸襄汾縣公安局管理,直到2007年11月,臨汾市公安局才決定由襄汾縣公安局負責管理該地區。但是,從2008年初到發生潰壩之時,襄汾縣公安局沒有給新塔礦批過1公斤民爆物品,反而查獲過上千公斤的民爆物品。倪澤仁據此認為,該礦建成已經30多年,有許多安全隱患,潰壩主要是違法生産和違法堆放導致的,不能簡單地把韓春喜收受禮金和潰壩的發生畫上等號。
據悉,山西潰壩案已有12名被告于2009年6月被判刑。 (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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