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海島保護法、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其中,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填補了中國人的很多“權利空白”。法律不僅涉及産品缺陷、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網路侵權、動物致人損害等內容,還明確了産品召回制度、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並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不包含財産權。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法律中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説,我國之前的法律當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但是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包含的內容是什麼,法律當中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明確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金額、計算辦法等。
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王勝明表示,這個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産權。二是什麼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
王勝明説,對於什麼叫做嚴重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後的司法解釋可以做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也可以根據個別的案例來加以認定。
首次專章規定醫療損害責任
藥品、醫療器械缺陷導致醫患糾紛,患者可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等造成患者損害的賠償責任。因藥品、醫療器械所致醫患糾紛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醫療機構先行賠償後有權向缺陷産品的生産者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産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産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説,在侵權責任法當中,第一次專章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總的指導思想是: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保護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還要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
確立“同命同價”賠償原則
不考慮個人差異,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長期以來,計算死亡賠償金往往因為死者城鄉身份、收入高低、地區差異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數倍,不時引發“同命不同價”的爭論。
法律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侵權責任法確立了同命同價賠償原則,體現了權利平等。侵權責任法規定在處理重大交通故事、礦山事故時可以不考慮個人差異,而採用“所有”賠償方案,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有關專家表示,這一新增條款,從“同命不同價”到“同命同價”,展現的則是權利的平等、生命的尊嚴。
網站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對網路侵權進行規制,符合時代發展要求。
對個人隱私權加以保護,成為我國立法上一大進步。法律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人肉搜索’等現象讓我們感到,網路領域對於民事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提到了一個重要的議事日程。對網路侵權進行規制,可以説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體現了立法的進步。”西昌學院法學副教授王明雯説。
事實上,不僅是網路侵權責任,還有更多保護個人隱私提法也在這部法律中得到體現,諸如“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
1.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侵權人獲得利益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判定賠償數額。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