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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地方自治”

時間:2010-01-21 14:23   來源:SRC-423

  國民黨敗退臺灣後,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政治整合的問題。由於日本佔領臺灣五十年,加上光復初期國民黨的接收造成的惡劣影響和“二二八”事件,使得地域觀念一度成為嚴重的危機。因此,國民黨擬實行“地方自治”,通過政治參與的管道,把主宰地方政治的地主紳士與國民黨政權結合起來。

  1949年8月15日,臺灣省政府聘請對“地方自治”富有研究及深切了解地方實情的“省參議員”和專家學者,成立由29名成員組成的“臺灣省地方自治研究會”,以張厲生為主任委員。“研究會”從成立日開始,歷時4個月零6天的研討,向臺灣省政府提出《臺灣省調整行政區域草案》、《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草案》、《臺灣省縣市議員選舉罷免規程草案》、《臺灣省縣市長選舉罷免規程草案》等4項草案。隨後臺灣省政府又陸續修訂有關法則並公佈。1950年4月21日,經“行政院”核準,臺灣省政府4月25日公佈實施《臺灣省各縣市議員選舉罷免規程》、《臺灣省各縣市議會選舉罷免規程》、《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臺灣省各縣市縣市長選舉罷免規程》。5月5日,臺灣省政府制定公佈《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實施細則》、《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事務所組織規程》、《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投票所辦事細則》、《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開票所辦事細則》。6月17日,臺灣省政府公佈施行《臺灣省妨害選舉取締辦法》、《臺灣省縣市選舉監察委員會組織規程》。7月12日,經“內政部”核準,“行政院”備案,臺灣省政府公佈施行《臺灣省鄉鎮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臺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鄉鎮區長選舉罷免規程》、《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臺灣省政府在7、8月間先後公佈施行《臺灣省各縣市縣市長選舉事務所組織規程》、《臺灣省各縣市縣市長選舉頭投票所辦事細則》、《臺灣省鄉鎮區長選舉事務所組織規程》等。在一年的時間內,臺灣省政府制頒17種地方“自治法規”,初步形成比較完整的“地方自治”制度體系。

  其中,《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草案》被視為“關係本省縣市地方自治最為深切,其制定精神為上無悖于‘憲法’,下求適應時地之需要,以為辦理縣市地方自治之基本法規”。《綱要》經過臺灣省府委員會多次討論修正,並經臺灣省參議會審議,1950年3月4日,由臺灣省委員會第139次會議通過,經“行政院”核準,于4月24日由臺灣省政府公佈施行。包括總則、居民及公民、自治事項、自治組織、自治財政和附則等6個方面的內容,各縣市“地方自治”的範圍如下:(1)規定居民的權利和義務。(2)規定公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和復決權。(3)規定縣市自治事項。(4)縣市設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為立法機構,由縣市議員組成;民選縣市議員任期2年(自第三屆起改為3年,第四屆後改為4年),連選連任;縣市政府為行政機關,置縣市長一人,民選縣市長,任期3年(第四屆後改為4年),連選僅得連任一次。(5)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及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為立法機關,有鄉鎮(市)民代表組成民選代表得連選連任;鄉鎮(市)公所為行政機關,置鄉鎮(市)長一人,民選鄉鎮(市)長任期4年,連選僅得連任一次。(6)省轄市之下設區,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任命。(7)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之下設裏;村、裏設村裏辦公室,置村里長一人,民選村里長,任期4年。(8)民選省議員等。

  1950年7月2日,臺灣“地方自治”開始實行。8月16日,臺灣“行政院”第145次會議修正通過了《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9月8日,臺灣省政府將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公佈施行。臺灣省設立16個縣、5個省轄市、1個管理局、6個縣轄市、234個鄉、78個鎮、42個省轄市區。此後即按新的行政區域進行選舉。自1950年下半年至1951年上半年,臺灣省各縣市及民意代表選舉産生。

  與此同時,原先由17個縣市議員間接産生的省參議員們提出他們實不能代表普遍民意,並以休會抗議要求當局宣佈改選。抗議無效後經省參議會大會決議“請政府于1951年成立省議會,並選舉省長,以副民望案”。而且還推選代表直接往臺灣“行政院”及省政府當面建言。在他們力爭下,臺灣“行政院”頒發了“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臨時省議員選舉罷免規程”,並於1951年11月由各縣市議員推舉臨時省議員,12月11日成立臨時省議會。自1957年第三屆臨時議會起,議員改由公民直選産生。1959年取消“臨時”二字,成為第一屆臺灣省議會。

  國民黨在臺灣推行的“地方自治”制度,被國民黨標榜為孫中山“民權主義”的實施,因而國民黨大肆宣傳“地方自治”、民選省議員和縣長等。實際上,在戒嚴令高壓大氣候下,臺灣民眾並不能享受到真正的“自治權”。當然,實施臺灣“地方自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國民黨在臺灣統治的社會基礎,對穩定臺灣的社會秩序具有正面功能。同時,通過實施“地方自治”,也為國民黨培養了大量的本省籍政治人才,在維持和鞏固國民黨對臺灣的統治上,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

  另外,由於國民黨敗退臺灣後,在政治上一方面實行“戒嚴體制”,一方面推行“地方自治”,形成了二元政治結構;在經濟方面實行了“土地改革”,贏得了農民的支援。國民黨恩威並施的施政手段,暫時鞏固了“執政”地位,使得國民黨愛臺灣的統治沒有從內部崩潰,在人民解放軍沒有渡海作戰的情況下,維護了社會的相對穩定,加之美國的幫助,臺灣經濟得到了恢復和較長時間的發展。當然,“執政”地位的鞏固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在臺灣經歷經濟發展之後,原有社會結構再次發生變化,國民黨的“執政”地位也將會再次受到挑戰。(何海兵 《臺灣六十年》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年)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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