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獲悉,備受關注的楊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終審宣判,市高院駁回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錢鐘書及其配偶楊季康、其女錢瑗與李國強係朋友關係,三人曾先後向李國強寄送私人書信共計百餘封,上述信件由李國強保存。去年5月,中貿聖佳公司發佈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
錢鐘書遺孀楊季康得知後,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市二中院作出中貿聖佳公司不得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採用公開發表、展覽、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季康、錢瑗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的禁令。
此後,楊季康向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以及合理費用5000元。
市二中院一審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季康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季康公開賠禮道歉。中貿聖佳公司隨後上訴。
市高院指出,中貿聖佳公司作為拍賣人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拍賣法》規定的,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審查了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要求委託人提供與著作權、隱私權相關的其他資料等法定義務,對此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同時指出,中貿聖佳公司召開研討會、向鑒定專家提供涉案書信,且未與專家就不得對外提供涉案書信等事項進行約定,也未對專家作出此類明示,以及通過其網站轉載媒體相關文章等行為,侵犯了楊季康等人對涉案書信享有的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獲酬權及楊季康等的隱私權。
法院指出,本案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確定,故原審法院根據涉案書信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中貿聖佳公司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的時間、規模、性質、情節等因素酌定10萬元的著作權侵權賠償,並根據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及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1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尚屬恰當。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