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7月6日公佈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如果説《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因為公權力過分擴張自己的邊界而侵入了私權的領地,那麼第二稿可謂公權力大幅後撤,權利人的主體地位更加突出。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這次《著作權法》修改是開門立法,充分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有1600多份)。第二稿相比于第一稿的大幅修改——刪除了3條,增加了3條,對48項法條做了改動——充分體現了法律制定者的誠意。
之所以要開門立法,廣泛徵求意見,是因為在一個開放的社會裏,不同的人、不同的群體有不同的利益訴求,這是十分正常的現象。大家圍繞立法開誠佈公、各抒己見,有利於增加共識,有利於促進法律的完善,也使相關法律在日後頒布實施時更具操作性和針對性。
同時,由於開門立法,各利益主體充分發聲,立法的過程也因此變成了宣傳法律、普及法律,提高民眾法律意識的過程。
但是,有一點也需要注意:立法的過程雖是利益主體博弈的過程,但法律不應被任何利益主體所左右。在具體的法律條款之上,還存在著一個更為神聖的立法精神。具體到《著作權法》,這一立法精神就是法律必須通盤考慮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偏向任何一方,哪怕是偏向其中的弱勢一方,都是對這一立法精神的背棄,這樣的法律所帶來的問題將比它所解決的問題還多。
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第二稿幾乎滿足了唱片業提出的所有訴求。法定許可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都有的內容,為什麼在其他國家運轉正常、效果良好的做法,在中國卻執行不下去?聯繫此前唱片業的頻繁發聲和激烈表態,人們很容易得出一種印象:“會哭的孩子有奶吃”,要想爭取到于己有利的法律,就必須“能折騰”。這樣的印像是極其危險的,如果這成了通例,那麼是不是誰聲音大,誰就有理?法律還如何體現全民的意志?
因此,對立法者而言,既要開門立法、從善如流,也要堅持原則、捍衛立法精神。
對唱片業而言,第二稿可謂是一個重大勝利。但大家也應該清楚:立法,僅僅是智慧財産權保護整個鏈條中的一個環節,相關問題不會因為法條的明確而立刻消失。就本質而言,目前唱片業深陷困境的原因不是法律造成的,而是産業結構調整和科技進步所致。法律當然可以為唱片業營造一個保護完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能否走出低谷,還要看唱片業自身如何應對新技術、新時代的挑戰。 張 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