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六種模式
出口專家——面向中小出口企業的外貿業務管理軟體
作為充分利用上市公司殼資源、快速提升上市公司價值、以上市公司為切入點實現産業整合戰略、優化配置資源、拓展融資來源的一條主要渠道,長期以來,上市公司收購重組一直得到中國證券市場業內外人士的普遍關注和重視,在未來的10~20年中,國有資本退出、外國資本和民間資本進入相關的上市公司收購重組行為將形成持續的市場熱點。
通常而言,一項完整的境內上市公司收購重組交易行為是上市公司收購、資産重組(資産購買、出售、置換等)以及後繼融資(增發新股、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多項交易行為的組合。就我國目前的環境背景而言,從上市公司協議收購行為中不同的交易對價形勢、不同的交易主體、在收購前後是否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變化等角度,可以將上市公司協議收購行為歸納為兩大類,共六種模式。
存量收購類模式
上市公司股東(出售方)向收購方出售上市(目標公司)佔相對控股(第一大控股)或絕對控股(超過50%)比例的股份,收購方則以現金、股票(收購方自身的股票、收購方持有的其控股或參股公司的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作為對價支付給上市公司股東。該收購方式(不包括後繼資産重組)並未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的增減變化,上市公司亦未因此直接獲得任何現金或資産的流入,因此,可以將上述收購模式稱為存量收購類模式。
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的交易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收購方。
在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根據交易對價的不同形式,可區分為以下三種具體模式:一是存量現金模式——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作為對價(收購方單一支付實物資産作為對價的法律關係與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無實質差別,因此,不單獨區分為一種模式);該模式交易結構簡單,便於理解,目前境內證券市場中的上市公司收購案例基本上採用該模式。二是存量換股模式——收購方單一支付股票作為對價,該模式對於收購方而言,財務壓力較小,但收購方的原有股東或收購方用來換股的其控股或參股公司的原有股東,將面臨被稀釋股權比例的風險。三是存量混合模式——收購方結合支付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産作為對價,該模式能較為全面地滿足出售方和收購方不同的要求,在境外資本市場總被普遍採用。
增量收購類模式
上市公司(目標公司、出售方)向收購方定向增資發行一部分股票(發行後佔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比例),收購方則以現金、股票(收購方自身的股票、收購方持有的其控股或參股公司的股票)和/ 或其他實物資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作為對價,支付給上市公司。該收購方式直接引起了上市公司股本的增加,上市公司亦因此直接獲得了現金和/或資産(股票、其他實物資産)的流入,擴大了資産規模,因此,將上述收購方式稱為增量收購類模式。
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的交易主體為上市公司——收購方,上市公司既是交易的出售方,又是交易的目標公司,而上市公司股東則並不直接作為交易的當事方。與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由上市公司股東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相區別,增量收購類模式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出售其自身的股份。
在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根據交易對價的不同形式,亦可區分為以下三種具體模式:一是增量現金模式——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作為對價,該模式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包括其他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所謂的定向增資發行行為在中國法律項下的合法性。二是增量換股模式——收購方單一支付股票作為對價,與增量現金模式相同,增量換股模式亦未得到證券類法規文件的普遍確認。三是增量混合模式——收購方結合支付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産作為對價,該模式與存量換股模式一樣,在境外市場實踐中也較為常用。
六種模式的法律依據
存量現金模式、存量換股模式、存量混合模式,以及增量現金模式、增量換股模式、增量混合模式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于2002年 9月28日發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于2002年 9月28日發佈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原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管局于2003年 3月7日發佈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上市部于1998年8月24日發佈的《關於加強上市公司主要股東變更審查工作的通知》;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9月30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規範管理的通知》;滬深兩市的股票上市規則。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