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為了防止特許經營合同有“欺騙客戶”之嫌,應該綜合考察以下內容: 1.明示預測銷售額、預測收益時,其計算根據、計算方式是否合理。目前我們的管理辦法中對此內容未作限制,因此更容易在實際操作中發生預測銷售額、預測經費與實際費用不一致的情況,進而産生糾紛。 2.由於説明資訊的不充分,是否會導致明示的特許權使用費低於實際繳付的費用。 3.在沒有進行客觀比較的情況下,明示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否看上去比其他公司的連鎖加盟系統更加完善,更有優勢。 4.是否充分説明瞭中途解除合同的條件及違約金。 二、為了防止特許人在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中超越其應有的許可權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防止特許經營合同出現個別條款強化特許人的優勢地位,如:沒有正當理由的被特許人數量限制;供貨數量的強制要求;沒有正當理由的降價促銷的限制;簽約後變更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合同到期後,超越合理範圍的限制競爭義務等。這些不合理條款會使特許人獲得不當得利。 2.防止特許經營合同整體上使特許人處於優勢地位,如:對所經營商品的限制及對經營方式的限制;對銷售額的特別規定;是否有權解約以及違約金的數額;合同期限等條款。 3.關於銷售價格,由於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經營的商品面向相同的消費群,實施相同的行銷戰略,因此特許人可以根據具體經營情況向被特許人提出建議銷售價格。但是,如果特許人對被特許人有不合理的價格限制條件的時候,就可能會出現限制銷售價格等不公平競爭現象的發生。在《反壟斷法》未及時出臺的背景下,這一問題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特別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從發達國家的法律實踐來看,在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特別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預測銷售收入、預測費用與實際發生額出現較大差異問題;是否返還特許經營費問題;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方法問題;被特許人與特許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清算問題;特許經營網點區域限制問題;解除特許經營合同違約金問題等。 (一)預測銷售收入、預測費用與實際發生額出現較大差異問題特許人在募集被特許人加盟時所提出的預測銷售收入等資料,往往是根據已有加盟店的平均收入估算得出的,因此,被特許人經營中的實際發生額未必會高於這些資料。因此,被特許人應該要求特許人明確給出資料的計算依據,進而向已經加盟的被特許人了解情況,並且認真與同行業的其他店舖進行比較,以確認特許人提供的數據是否合理。 (二)是否返還特許經營費問題被特許人為急於加入,可能在未做好開店準備的情況下倉促簽約,並繳納特許經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被特許人應要求特許人明確説明特許人是否會對被特許人開店提供一定的支援,如果被特許人未能如約開店的話,是否按一定比例返還特許經營費等問題。 (三)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方法問題由於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種類、業態繁多,不同的特許經營合同中關於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般而言,不同的特許人其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比率通常都不一樣,計算比率所採用的基數(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還是以銷售利潤的一定比例計算)也不統一。例如,有的24小時便利店採取的方法是:把從進貨款中扣除報廢、降價、盤點等損失之後剩下的數額認定為進價,然後計算銷售利潤,以銷售利潤的一定比率來計算特許經營費。在此情況下,被特許人在報廢商品和盤點商品時就必須慎之又慎。此外,特許經營費並非一定按照凈利潤計算,也可按照毛利、銷售收入等指標計算,甚至有根據營業面積來收取定額費用的情況。 因此,在簽約前被特許人應認真研究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方法,避免因誤解引起日後的糾紛。 (四)被特許人與特許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清算問題被特許人與特許人雖然是分別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是由於特許經營活動的特殊性,之間往往存在各種債權債務關係,特別是由於供貨等關係,往往會導致特許人佔壓被特許人資金的現象發生。這是被特許人應特別考慮的一個經濟問題,也是政府部門應特別關注的潛在商業風險。 (五)特許經營網點區域限制問題在某些特許經營合同中,可能對被特許人實施一定範圍的商圈保護和地域限制。與此相反,也有一些特許經營合同對此不加限制和規定。如果特許經營合同中對特許經營網點的區域不加限制的話,就可能出現在被特許人經營區域的附近地區出現相同的連鎖店,進而導致被特許人的經濟利益因過度競爭而受到損害。因此,被特許人在簽約時也應對此問題引起特別關注。 (六)解除特許經營合同違約金問題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違約金,也是常常引發糾紛的一個問題。因此,在簽約前,應該了解清楚以下內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解約,具體手續如何辦理;如果被特許人提出中途解約,是否需要支付解約金或賠償金;如果需要支付的話,如何計算;如果被特許人因經營不善而提出解約,是否仍需支付解約金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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