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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公司採購高層集體收回扣案偵結 涉案1.6億

2014-05-21 14:08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孟雅詩

  中新網5月21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檢署偵辦鴻海公司採購高層集體收回扣案,全案今天偵結起訴資深副總廖萬城等6人,總計收回扣新台幣1.6億元(新台幣,下同)。

  檢方指出,本案起訴鴻海公司內部人,包括被告廖萬城(在押)、鄧志賢(在押)、陳志釧、遊吉安、蔡宗志5人以及郝緒光(在押);另對在檢察官偵訊中對其支付佣金為虛偽陳述,涉及偽證罪的供貨商蔡長城,則為緩起訴處分。

  檢方表示,廖萬城、鄧志賢、陳志釧3人透過郝緒光擔任收受供貨商回扣的“白手套”,從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間,向鴻海集團的10家供貨商,依交易金額的一定比率,違背職務收受供貨商給付的佣金(回扣),總計收受1.6億元。郝緒光收錢後,支付其中的50%給廖萬城,10%給鄧志賢。

  犯罪所得繳回情形部分,檢方指出,廖萬城的犯罪所得為7232萬元,陳志釧的犯罪所得為471萬元,蔡宗志的犯罪所得為385萬元,他們于檢察官偵查中均已全數繳回。

  檢方表示,廖萬城等人所為,均涉犯“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及刑法的普通背信等罪嫌。

  檢方審酌廖萬城身為公司高階經理人,負責鴻海集團各事業群SMT設備等統購業務,為圖私利,豪取佣金回扣,滿足一己的物欲,致生該公司商譽嚴重受損及採購價額重大損失,其于檢察官偵查中雖已繳回犯罪所得,但仍堅持雖然收受回扣,並無違背職務的行為;為此,檢察官無法認定他已于偵查中自白,這與證券交易法減刑的規定並不符,因此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以資懲儆。

  檢方指出,鄧志賢否認犯行,犯後不僅不知悔悟,其犯罪所得的金額高達1715萬元,分毫未繳回公庫,顯見其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陳志釧則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檢方表示,涉偽證供貨商蔡長城獲緩起訴1年,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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