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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臺關於金融支援上海自貿區建設的意見(附全文)

2013-12-03 08:43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編輯:孟雅詩

  為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的重要戰略部署,促進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加大對跨境投資和貿易的金融支援,深化金融改革,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關於金融支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在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指導下,《意見》以“服務實體經濟,便利跨境投資和貿易”為指導思想,堅持開放創新、先行先試,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著力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深化外匯管理改革。通過金融支援舉措,拓展區內實體經濟的成長空間,培育其競爭實力,促進其在更高水準上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

  金融支援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便利跨境投資和貿易的具體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化,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進一步擴大試驗區對外開放,支援企業走出去。二是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使區內企業和個人更加靈活使用本幣進行跨境交易,降低匯兌成本,減少匯率風險。三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加快改革進程,支援實體經濟發展。四是深化外匯管理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逐步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

  在實施步驟和風險防範上,《意見》堅持以“風險可控、穩步推進,適時有序組織試點”為原則,對於《意見》的具體改革條款,“成熟一項、推動一項”,確保改革試點工作有序進行。根據風險可控、穩步推進原則,人民銀行將儘快制定相應細則後組織實施。同時,《意見》著重從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風險防範措施,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主要通過分賬核算管理的方式,企業開立自由貿易賬戶,服務試驗區企業的金融機構設立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滿足區內主體更加廣泛的涉外經濟活動需求。人民銀行和上海市政府加強監測分析,密切關注跨境異常資金的流動,並對區內機構實施分類管理。人民銀行還可根據形勢判斷,加強對試驗區短期投機性資本流動的監管。

  通過上述舉措,形成金融支援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和投資貿易便利化的可複製、可推廣的創新業務及管理模式,助力試驗區成為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性經濟水準的“試驗田”,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附《關於金融支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的重要戰略部署,支援試驗區建設,促進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加大對跨境投資和貿易的金融支援,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擴大金融對外開放,推動試驗區在更高平臺參與國際競爭。

  (二)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著力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利率市場化和外匯管理等領域改革試點。

  (三)堅持風險可控、穩步推進,“成熟一項、推動一項”,適時有序組織試點。

  二、創新有利於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

  (四)試驗區內的居民可通過設立本外幣自由貿易賬戶(以下簡稱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實現分賬核算管理,開展本意見第三部分的投融資創新業務;非居民可在試驗區內銀行開立本外幣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以下簡稱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按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享受相關金融服務。

  (五)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賬戶、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貿易賬戶之間的資金可自由劃轉。同一非金融機構主體的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因經常項下業務、償還貸款、實業投資以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辦理資金劃轉。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區外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産生的資金流動視同跨境業務管理。

  (六)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及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可辦理跨境融資、擔保等業務。條件成熟時,賬戶內本外幣資金可自由兌換。建立區內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和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人民幣匯兌的監測機制。

  (七)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銀行規定,通過設立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的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區內主體開立自由貿易賬戶,並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三、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

  (八)促進企業跨境直接投資便利化。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可按上海市有關規定與前置核準脫鉤,直接向銀行辦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兌換業務。

  (九)便利個人跨境投資。在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個人在區內獲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稅後向外支付。區內個體工商戶可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貸款。在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在區內金融機構開立非居民個人境內投資專戶,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

  (十)穩步開放資本市場。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按規定進入上海地區的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國家有關法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根據市場需求,探索在區內開展國際金融資産交易等。

  (十一)促進對外融資便利化。根據經營需要,註冊在試驗區內的中外資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區內機構)可按規定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完善全口徑外債的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防範外債風險。

  (十二)提供多樣化風險對衝手段。區內機構可按規定基於真實的幣種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區內或境外開展風險對衝管理。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按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因向區內或境外機構提供本外幣自由匯兌産生的敞口頭寸,應在區內或境外市場上進行平盤對衝。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基於自身風險管理需要,可按規定參與國際金融市場衍生工具交易。經批准,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可在一定額度內進入境內銀行間市場開展拆借或回購交易。

  四、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十三)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憑區內機構(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內的企業除外)和個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經常項下、直接投資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十四)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範圍包括網際網路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為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

  (十五)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借用的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衍生産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十六)區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開展集團內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為其境內外關聯企業提供經常項下集中收付業務。

  五、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

  (十七)根據相關基礎條件的成熟程度,推進試驗區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

  (十八)完善區內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和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本外幣資金利率的市場化定價監測機制。

  (十九)將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機構範圍,在區內實現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的先行先試。

  (二十)條件成熟時,放開區內一般賬戶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

  六、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援試驗區發展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擴大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企業範圍,進一步簡化外幣資金池管理,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試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二十二)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將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加強事後監管。在保證交易真實性和數據採集完整的條件下,允許區內外商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資金意願結匯。

  (二十三)支援試驗區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取消金融類租賃公司境外租賃等境外債權業務的逐筆審批,實行登記管理。經批准,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境內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簡化飛機、船舶等大型融資租賃項目預付貨款手續。

  (二十四)取消區內機構向境外支付擔保費的核準,區內機構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費購付匯手續。

  (二十五)完善結售匯管理,支援銀行開展面向境內客戶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櫃檯交易。

  七、監測與管理

  (二十六)區內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資産負債表及相關業務資訊,並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密切關注跨境異常資金流動。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過建立試驗區綜合資訊監管平臺,對區內非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可按年度對區內非金融機構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區內非金融機構實施分類管理。

  (二十八)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業務計入其法人行的資本充足率核算,流動性管理以自求平衡為原則,必要時可由其上級行提供。

  (二十九)區內實施金融宏觀審慎管理。人民銀行可根據形勢判斷,加強對試驗區短期投機性資本流動的監管,直至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保證資訊的及時充分共用。

  (三十)人民銀行將根據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制定相應細則後組織實施,並做好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審慎管理要求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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