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及海關合作協議生效 臺灣各方肯定
《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2月1日生效,其積極意義獲臺灣各方肯定。
上述兩項協議,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據ECFA(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架構于2012年8月9日簽署。
臺灣《旺報》當天以《投保協議上路臺商叫好》作為頭版頭條。文章指出,對增進臺商保護而言,投保協議是一個關鍵里程碑,但“生效固然重要,仍貴在執行”。
臺灣《經濟日報》、《工商日報》、《聯合報》等也對兩協議生效作了相關報道。
全國臺企聯常務副會長曾欽照對此表示,投保協議提供了制度化保障機制,對臺商來説是好事。
北京臺資企業協會會長林清發認為,投保協議大框架已建立,雖細則一次無法到位,但後續應儘快完成有關籌備工作,為兩岸投資者提供及時、有效和便利的服務。
湖南長沙臺企協前會長鄭聰俊表示,現在臺商在大陸有很多歷史性遺留問題,以後要透過投保協議解決的爭端,“一定很多”。
海基會表示,為保障海峽兩岸投資人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發展,因此兩岸兩會在ECFA架構下,簽署該兩項協議。
海基會表示,投保協議為臺商提供投資權益制度化且多元化的保障,強化對兩岸投資人的相關服務;海關合作協議促進雙方海關程式的簡化及協調,提高通關效率,便利ECFA的執行與兩岸人員及貨物的往來,促進兩岸貿易便利與安全。
臺灣當局經濟部門負責人施顏祥表示,投保協議生效不只是投資保障,還擴及人身安全範圍,對兩岸投資往來建立相當好的基礎。
對於兩岸海關合作協議,臺灣當局財政部門指出,兩岸關務合作已展開新頁,海關合作協議生效將帶來四大效益,包括建立通關聯繫機制,可更快速解決ECFA早收貨品的通關事項,雙方海關也將積極推動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應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RFID),執行海關監管及跨境貿易無紙化等合作。
臺籍律師邱冠魁2月1日接受中新社採訪時表示,兩岸投保協議和海關合作協議,對今後兩岸的和平發展與兩岸經濟合作的促進作用,無疑是巨大的,而落實的關鍵在於兩岸主管部門的有效執行。(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