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與海關協議簽署 制度化保障臺商前行
台灣網8月10日北京消息 兩岸兩會領導人第八次會談8月9日下午正式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與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和《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指出,兩岸投保協議的最大效益在於建立“制度化”且“多元化”的投資糾紛解決機制。作為ECFA協議重要的後續協商內容之一,投保協議歷經近兩年時間終於破繭而出,諸多亮點令臺商對它充滿關注和期待。
首先,協議明確將臺商經第三地的投資納入了保護範圍,這是對兩岸特殊的歷史和現狀做出的回應。北京臺協會長林清發就此指出,很多投資大陸的臺商是採用迂迴的方式,通過第三地到大陸來投資,這次把從第三地來的臺商都納進來,是很好的措施。協議的簽署,為兩岸經貿交流提供了更多的制度性保障。
全國臺企聯發言人葉惠德稱這一規定將使受益臺商“最大化”,他還格外稱讚投保協議可溯及既往,這讓許多過去臺商遺留的投資糾紛有希望獲得解決。
而北京臺協副會長邱姿瑛表示,協議的另一大突破是令糾紛解決機制更加細化和制度化。因應兩岸特殊的現實和管理體制上的差異,投保協議規定了包括投資人對投資人(P2P)、投資人對政府(P2G)等爭端的解決方式。針對P2P商事糾紛可以通過商事仲裁方式解決,也可選擇兩岸間或當時雙方同意的第三地機構進行解決。而P2G爭端,協議則提供了五種解決方式,包括爭端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由投資所在地或其上級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投資工作小組協處、第三方調解程式、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式等。“怎樣解決(糾紛)有了很明確的途徑。”邱姿瑛説。
對於同時簽署的《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進一步強化雙方海關在徵稅、監管、緝私和統計方面的合作,林清發表示,協議將對提高通關效率、降低營運成本、建立貿易秩序等有極大的幫助。“兩岸在這個合作平臺裏,會取得更好的效益。”林清發説。(台灣網記者 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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