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促進閩臺科技交流與合作
《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30日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這是該條例1997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條例(修訂草案)》在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人員合法權益方面作了補充和完善,新增了閩臺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一章。
根據《條例(修訂草案)》,我省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智慧財産權專業人才參加大陸地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支援臺灣智慧財産權仲介服務機構來閩設立分支機構;支援省內智慧財産權仲介機構聘用臺灣專業人才。對來閩設立研究機構、投資高新技術園的臺灣地區科研機構、高校、居民和企業享受相關優惠待遇,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為解決臺灣地區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待遇、聘任等問題,《條例(修訂草案)》規定,“臺灣地區科學技術人員在本省從事科學技術工作並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聘任”。(記者 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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