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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2010-10-12 10:17     來源:財政部網站     編輯:張蕾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援“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年度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品質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餘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計表”(銀統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産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餘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餘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餘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餘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援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範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準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範圍、獎勵標準、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于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增量預測和規定的獎勵標準,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獎勵資金後,及時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于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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