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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訂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辦法

2010-08-11 08:44     來源:中新社     編輯:張蕾

  中新社福州8月10日電 (記者 孫賢迅)與臺灣各方面聯繫緊密的福建,將對已經實施多年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進行修訂,以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回閩來閩投資,促進閩臺經濟的共同繁榮和發展。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10日發佈公告,向海內外公眾公徵求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的意見。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表示,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尤其是臺灣同胞、在閩投資的臺商踴躍參與,建言獻策。

  記者注意到修訂中的實施辦法,臺商到福建投資的門檻更低,領域更廣,更加注重臺商投資權益的保護。

  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改善投資環境,鼓勵臺灣同胞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做好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辦理臺灣同胞投資事宜,做好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臺灣同胞回閩來閩投資的,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等條款。

  關於臺商投資福建的範圍和領域,徵求意見稿比原辦法增加了臺灣同胞可以投資除國家禁止之外的各類行業項目,以及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綜合實驗區、臺商投資區、臺灣農民創業園、高新技術産業園區等。

  同時還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設立各種形式的研發機構,吸引臺灣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共同創建創新平臺,參與福建省的重大科研和工程項目。

  鼓勵閩臺金融合作,推動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優先批准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設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企業;設立兩岸合資的投資基金,重點投向閩臺産業合作和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擔保公司,為臺灣同胞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有關人士認為,這些條款對兩岸共同拼經濟、合作發展都是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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