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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通知要求加強紀念章及人民幣相關廣告管理

2009-05-07 09:46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編輯:張方翼

關於加強各類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一段時間,一些媒體發佈的人民幣相關廣告違反了《廣告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其中有的廣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或者為非法含有人民幣圖樣的收藏品以及非法裝幀的流通人民幣做宣傳;有的廣告偷換概念混淆産品實質,把紀念章宣稱為紀念幣,或者把含有人民幣圖樣的收藏品宣稱為人民幣;有的廣告虛構事實抬高産品身價,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名義,宣稱國家權威部門破例發行、特批;有的廣告宣傳臆造的一種貨幣,如“trade dollar”,或者虛構銷售情況,含有升值判斷或承諾表示,誇大産品升值前景;有的廣告擅自使用他人或其他機構名義做宣傳等。這些行為,損害了國家法定貨幣的形象,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維護人民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收藏品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加強各類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幣是國家法定貨幣,禁止發佈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廣告,禁止在廣告中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發佈的廣告中使用人民幣圖樣,或者發佈含有人民幣圖樣商品的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批准文件;發佈宣傳經營的流通人民幣以及裝幀的流通人民幣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中國人民銀行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批准文件。

  二、人民幣紀念幣(包括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是限量發行、具有面值的國家法定貨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並在發行時向社會公告。發佈人民幣紀念幣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公告文件。

  發佈以其他國家和地區名義發行的法定貴金屬紀念幣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該紀念幣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進口的審批文件和該紀念幣海關報關憑證。

  三、非法定貨幣發行機構發行的各類貴金屬紀念章、紀念品以及經許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商品,不是法定貨幣,不得在廣告中稱為人民幣和紀念幣。

  四、各類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做宣傳;使用他人或其他機構形象、名義的,要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相關證明材料。

  五、各類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中其他內容,應當清楚、明白,介紹當前市場行情、銷售等情況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在廣告中發佈有關升值預測和投資回報承諾等內容,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上述廣告。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本地媒體發佈的各類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的監測檢查,發現虛假違法廣告,要及時責令停止發佈並依法查處。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加強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對廣告中涉及有關人民幣虛假違法宣傳內容的,要積極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認定依據,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要加強有關人民幣流通管理法律法規制度的宣傳,維護國家法定貨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監管職責,對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要及時分別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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