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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確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企業所得稅政策

2009-04-03 10:05     來源:財政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關於清潔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二、關於CDM項目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作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2.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作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二)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凈所得。

  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併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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