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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的通知

2009-02-20 10:59     來源:財政部     編輯:張方翼

關於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的通知
財綜[200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廳(局、委)、監察廳(局、委)、糾風辦、審計廳(局),上海市城鄉建設與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局、監察局、糾風辦、審計局:

  為規範交通和車輛收費管理,防止亂收費,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精神,決定對涉及交通和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本行政區域出臺的涉及交通和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逐項重新審核,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均屬於亂收費,要一律取消;屬於重復設置或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不合理收費,也應清理取消;對收費標準過高的,要本著切實減輕社會負擔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

  二、對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費、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費、機動車抵押登記費、公路和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的收費,要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規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監察、糾風、審計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的清理工作。按照清理規範的原則和政策界限,對本地區所有涉及交通和車輛的收費進行認真審核,確定取消的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和規範管理的措施。對確需保留的涉及交通和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各級財政、價格、監察、糾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或非法設立收費項目。要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和暢通舉報渠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亂收費的舉報。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清理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工作,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于2009年3月20日前將清理情況,包括取消的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涉及收費金額以及保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分別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審計署。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監察部 國務院糾風辦 審計署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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