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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預算管理問題通知

2008-12-29 10:31     來源:財政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
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08] 479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高法院,高檢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為做好成品油消費稅的徵收入庫工作,加強成品油消費稅資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資金效益,現就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後有關預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預算管理方式

  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並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原通過上述收費收入安排的人員支出以及公路養護和建設、公路運輸和站場建設與養護、航道養護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級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納入一般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預算級次和分配原則

  (一)成品油消費稅和進口成品油消費稅為中央收入,全部繳入中央財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額後,由此相應增加的地方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收入由國庫部門根據財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動劃轉中央財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費稅連同由此相應增加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具有專項用途,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不計入對地方“兩稅”返還,不計入現有與支出掛鉤項目的測算基數。除由中央本級安排的替代航道養護費等支出外,其餘由中央財政通過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

  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修訂

  (一)收入分類

  1.在101類“稅收收入”02款“消費稅”01項“國內消費稅”下新增07目“成品油消費稅”、21目“成品油消費稅退稅”。在02項“進口消費品消費稅”下新增02目“進口成品油消費稅”、21目“進口成品油消費稅退稅”。

  2.在101類“稅收收入”01款“增值稅”01項“國內增值稅”下增設52目“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增值稅劃出”和53目“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增值稅劃入”;在09款“城市維護建設稅”下增設21項“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劃出”和22項“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劃入”;在103類“非稅收入”02款“專項收入”03項“教育費附加收入”下增設02目“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教育費附加收入劃出”和03目“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教育費附加收入劃入”。

  3.在103類“非稅收入”99款“其他收入”下新增60項“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清退補繳收入”。

  4.刪除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10項“養路費收入”、11項“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收入”及目級科目、12項“燃油附加費收入”、13項“水運客貨運附加費”。刪除02款“專項收入”下07項“內河航道養護費收入”、08項“公路運輸管理費收入”、09項“水路運輸管理費收入”。刪除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42項“交通運輸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下51目“長江幹線航道養護費”。

  5.在110類“轉移性收入”02款“財力性轉移支付收入”下新增15項“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收入”、16項“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專項上解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類科目

  1.刪除214類“交通運輸”01款“公路水路運輸”下15項“養路費支出”、16項“公路運輸管理費支出”、17項“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支出”、34項“水運客貨運附加費支出”、35項“內河航道養護費支出”。將36項“水路運輸管理費支出”名稱修改為“水路運輸管理支出”。新增39項“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專項支出”,反映專項用於各地逐年有序解決已經取消的政府還貸二級收費公路債務償還、人員安置、養護管理和公路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2.在230類“轉移性支出”02款“財力性轉移支付”下新增15項“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支出”、16項“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專項上解支出”。

  四、預算收入繳庫和調庫

  (一)成品油消費稅由國家稅務局組織徵收,進口成品油的消費稅由海關係統負責徵收。

  (二)在國家稅務局(海關係統)徵收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單獨開具繳款書繳入中央國庫。預算科目欄填寫101020107目“成品油消費稅”(101020202目“進口成品油消費稅”),“級次”欄填寫“中央100%”。

  (三)國庫部門根據101020107目“成品油消費稅”入庫金額,按財政部核定的比例(增值稅為3.6%、城市維護建設稅為6.9%、教育費附加收入為3.0%)和省(區、市)以下政府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收入分享比例,將地方因提高消費稅稅額增加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劃轉入中央國庫;根據101020121目“成品油消費稅退稅”金額,按財政部核定的比例(增值稅為3.6%、城市維護建設稅為6.9%、教育費附加收入為3.0%)和省(區、市)以下政府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收入分享比例,將劃轉到中央國庫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退還至地方國庫。

  (四)101020202目“進口成品油消費稅”、101020221目“進口成品油消費稅退稅”不參與劃轉手續。

  五、資金撥付

  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為解決交通部門在養護管理、人員安置、公路水運建設等方面支出需要,中央財政已通過資金調度方式向地方財政提前撥付了一定額度資金,2009年起,按月向地方財政撥付資金。地方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中央財政撥付的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給相關部門和單位。

  六、以前年度稅費超繳、欠繳、漏繳及結余處理

  (一)以前年度超繳、欠繳、漏繳的成品油消費稅按修訂後的科目分別辦理清退和補繳手續。

  (二)預徵2009年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超繳、欠繳、漏繳的公路養路費等六費,通過1039960項“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清退補繳收入”辦理清退和補繳手續。

  (三)以前年度公路養路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燃油附加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長江幹線航道養護費的滾存結余,全部作為一般預算當年收入,繳入“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清退補繳收入”科目,並按原規定用途安排相關支出。基金預算(財政專戶會計)衝減“基金預算結余”(“預算外結余”),同時財政總預算會計記“一般預算收入”。

  七、其他

  (一)各省(區、市)財政廳(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按照“資金屬性不變、資金用途不變、地方預算程式不變、地方事權不變”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有關預算管理辦法,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二)地方政府原從公路養路費等收費中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經費等支出,按原相關規定由地方財政從中央財政安排的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修訂情況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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