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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公佈取消養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

2008-12-24 10:16     來源:財政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關於公佈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綜[2008]8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廳(局、委)、監察廳(局、委)、審計廳(局),上海市城鄉建設與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局、監察局、審計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規定,現將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

  海南省徵收的燃油附加費改為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附加費,具體徵收辦法由海南省制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備案。

  二、交通規費徵稽機構已預徵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還的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要予以全額清退。其中,屬於中央收入的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所屬徵稽機構負責清退;屬於地方收入的收費,具體清退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三、出租汽車企業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的承包費(“份錢”)或管理費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的,要相應核減。

  四、交通規費徵稽機構要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繼續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車輛收費徵收以及欠繳、漏繳交通和車輛收費的清理工作,確保應徵不漏。有關徵收和清繳收入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交通規費徵稽機構在2009年及以後年度清理欠繳、漏繳交通和車輛收費時,可繼續使用2008年度有關財政票據。

  五、清繳和清退收費工作結束後,交通規費徵稽機構應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登出手續,並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

  六、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含二級公路上的橋梁、隧道,下同)車輛通行費。對確定取消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具體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

  七、今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違反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收費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

  八、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認真落實公佈取消的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變相拖延甚至拒絕執行。對不按規定取消或繼續非法設立收費項目的,一律將其非法所得沒收上繳中央國庫,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監察部 審計署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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