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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對《機動車登記規定》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2008-09-27 09:52     來源:公安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機動車登記規定》重點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登記工作,簡化辦事程式,提升服務水準,公安部對《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進行了修改。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發佈了《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同時修改了《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修改、制定了相關的行業標準。

  一、問:這次為什麼要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

  答:72號令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規章,是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發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72號令在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順利實施,規範機動車登記,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方便群眾辦理機動車牌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群眾更高的服務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第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機動車登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四年來,機動車數量增長迅速,2004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0783萬輛,2008年8月達到16741萬輛,增長了55.3%,年均增長1490萬輛,增率為13.8%。機動車的快速發展和人們的快節奏生活,要求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牌證的程式必須更簡化,服務必須更快捷。第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機動車登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關注民生、改善民生、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新要求,要求車輛管理工作必須更加突出“以人為本”的管理和服務理念,為群眾辦理機動車牌證提供更多便利,滿足群眾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需求。第三,做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源頭管理對機動車登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車輛管理是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線,是機動車行駛準入的重要關口。把好機動車登記關口,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要求車輛管理工作必須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機動車登記制度,嚴禁為報廢、走私、盜搶等機動車辦理牌證,嚴格車輛安全性能查驗,確保機動車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消除交通安全隱患。第四,新出臺的一些法律、法規對機動車登記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物權法》、《典當管理辦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規對機動車的登記、擔保等進行了新的規定,為保證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相協調、相銜接,需要對機動車登記的相關內容加以調整和完善。

  基於上述四方面的考慮,有必要對原來的《機動車登記規定》進行修改,進一步簡化辦理機動車牌證的程式,優化服務方式,延伸服務窗口,推出更多的服務群眾措施。同時,進一步嚴格和規範機動車登記和查驗工作,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在源頭管理上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二、問:新修改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在服務群眾方面推出了哪些新的舉措?

  答: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最主要的特點就是突出“以人為本”的管理和服務理念,為群眾辦理機動車牌證提供更多便利。全篇幅都是圍繞這一主線展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簡化辦事流程。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環節由8個減少為3個,辦理註冊登記的時限由5日縮短為2日,辦理補領登記證書的時限由15日縮短為1日,力爭使群眾在最短時間內辦結業務。(二)取消審批程式。比如,變更車輛顏色,原來必須先到車管所申請,批准後才可以變更,變更後再到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以後不用事先向車管所申請,可以在變更後直接辦理登記。(三)延伸服務窗口。將車管服務窗口進一步向縣級車管所、車輛銷售單位、交易市場等地方延伸,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同時,推行通過網際網路預約、受理、辦理機動車登記。(四)改進號牌號碼選取方式。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由機動車所有人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將號牌號碼的選擇權交給群眾,使群眾能真正選到自己喜好的號牌號碼。

  三、問:在簡化辦事流程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從進一步簡化崗位設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出發,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對機動車登記的辦事流程作了調整,力爭使群眾在最短時間內辦結相關業務。一是縮短辦理牌證的時限。隨著公安部與海關總署進口車數據網上交換系統、與工業和資訊化部國産車公告網上通報系統、機動車登記系統統一版軟體等技術手段不斷完善,以及車管所工作崗位的優化調整,在更短時間內辦結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條件已經具備。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時限由5日縮短為2日,辦理轉移登記的時限由3日縮短為1日,辦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時限由15日縮短為1日,減少群眾的等候時間。對採訪群眾按照編碼規則自行編排的方式確定號牌號碼的,無法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號牌的,號牌製作完成後可以通過郵寄、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機動車所有人。二是簡化業務崗位,調整崗位職責。將機動車登記工作崗位由5個(登記審核崗、牌證管理崗、業務領導崗、檔案管理崗、嫌疑車輛調查崗)調整為3個(查驗崗、登記審核崗、檔案管理崗),減少工作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取消“業務領導崗”,其發揮的監督制約作用主要通過機動車登記系統、進口車核查系統、國産車合格證核查系統等技術手段解決;取消“牌證管理崗”,將其職責併入登記審核崗,其中大部分工作(如製作證件)職責可以交由聘用人員承擔;取消“嫌疑車輛調查崗”,將其職能分別交登記審核崗和查驗崗承擔。三是調整業務流程,減少工作環節。取消機動車行駛證照片上必須有號牌的強制性規定,將機動車照相由核發機動車號牌後調整到查驗環節,登記審核崗審核相關證明、憑證後直接制發牌證,避免群眾在領取號牌、照相、領取行駛證等環節多次往返。調整前辦理註冊登記的環節為8個,群眾需往返業務大廳內外3次;調整後登記環節減少為3個,只需一趟即可辦成。四是在業務流程設計中體現“一窗式”服務。整合內部管理資源,實現資料內部傳遞,實現“一窗式”服務,使群眾在一個窗口內可以辦結所有業務。流程調整後,在正常情況下,群眾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的,在2個小時內即可辦完全部業務,有的地方在1小時內就能辦結。

  四、問:在取消審批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在保障監督制約的基礎上,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簡化了機動車登記的審批手續,減少群眾往返車輛管理所的次數。一是取消辦理變更登記的事前審批程式。原來,需要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必須事先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批准後進行變更,變更後再到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共有3個環節,需要往返車輛管理所2次。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在辦理程式上,減少事前審批,強化事後監督,規定申請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不需進行事前審批,群眾變更完後直接到車管所交驗機動車並辦理變更登記,只來車輛管理所1趟即可辦結。這樣比較切合實際,方便群眾,減少群眾的往返次數,同時進行事後把關,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唯一性確認也可以得到保障。二是取消進口車審批程式。考慮到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特別是機動車登記系統統一版的應用,可以有效實現監督制約作用。對不屬於核查系統內的進口車,取消了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進口車註冊登記和轉出、轉入的審批制度,規定所有進口車由地市或直轄市車輛管理所直接辦理,避免群眾在地市車輛管理所和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間來回往返。三是取消了停、復駛審批業務。原來設立的機動車停駛、復駛業務主要是為了辦理養路費停、復交手續,目前交通部門已通過限定停交養路費期限等方式進行了規範,機動車停、復駛業務已無實際意義。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取消了機動車停駛、復駛審批業務,群眾如需辦理養路費停、復交手續,可直接到交通部門辦理,避免了在車輛管理所和交通部門之間多次往返。

  五、問:在延伸服務窗口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在延伸車管服務窗口、拓寬服務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為群眾提供更多的便利。一是將汽車登記業務進一步向縣級車輛管理所延伸。為方便群眾就近辦理車管業務,規定縣級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登記的基礎上,條件具備的還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目前,全國有縣級車輛管理所2145個。二是在機動車銷售單位、交易市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等場所或者單位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項便民利民措施中,對具備條件的車輛交易市場,允許設置車輛牌證窗口,群眾辦完車輛交易後可直接辦理牌證。這項措施出臺後,深受群眾歡迎。一些地方如上海、天津、寧波等還將這一措施擴展至汽車銷售商(品牌店)、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為進一步方便群眾辦牌辦證,規定車輛管理所要在機動車銷售單位、交易市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等場所或者單位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群眾購買、檢驗機動車後可以直接辦理註冊、轉移登記,機動車報廢後也可以直接辦理登出登記。三是為達到強制報廢期或者檢驗合格有效期的機動車,通過信函、手機短信或者公告等方式向機動車所有人提供告知服務。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進一步嚴格了機動車檢驗管理制度,對未按規定檢驗機動車的,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處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必要向群眾告之相關規定,對機動車逾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者達到強制報廢期限的,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條件具備的可以通過郵寄信函、手機短信等形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提醒群眾及時前來辦理,避免群眾因不了解規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忘記了辦理期限,導致被處罰的情形。四是積極推行通過網際網路預約、受理、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目前,北京、成都等一些車輛管理所推出通過網際網路預約機動車登記業務或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等服務措施,受到群眾的普遍歡迎。為進一步方便群眾,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工作規範規定積極推行通過網際網路預約、受理、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在全國範圍內逐步推行通過網際網路辦理機動車牌證,使群眾越來越感受到車輛管理工作科技手段的應用給他們生活帶來的便利。

  六、問:在機動車號牌號碼選取方面有哪些改進?

  答:機動車號牌號碼一直是人民群眾比較關心的問題。2003年以前,機動車號牌號碼由車輛管理所按排版列順序依次確定並向機動車所有人發放。2003年9月,公安部推出了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實行號牌號碼由電腦公開自動選取,並可以在2個號牌號碼中選擇1個。2007年7月,公安部推出了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至少從5個號牌號碼中選擇1個,並可以按規定繼續留用報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近兩年,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斷接到群眾對機動車號牌號碼的反映,希望進一步擴大選擇號牌號碼的空間。為滿足群眾這方面的需求,在借鑒其他國家有關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進一步改進了機動車號牌號碼的選取方式。一是擴大重新啟用原號牌號碼的範圍。將允許申請重新啟用原號牌號碼的範圍,由報廢的機動車擴大到所有辦結登出或轉移登記的機動車,進一步滿足機動車所有人留用原號牌號碼的需求。同時,為了防止有些人惡意買賣或變相買賣機動車號牌號碼,規定了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條件:(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二是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由機動車所有人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服務措施。規定機動車號牌號碼有兩種選取方式,機動車所有人可任選一種:一種是通過電腦公開自動選擇,並可以至少從5個號牌號碼中選取1個,機動車所有人選畢可當場領到號牌;另一種是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編碼規則自行編排確定,只要選定的號牌號碼先前沒有人使用,即可由本人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實行自編自選的,不向群眾收取選號費,號牌工本費也保持不變。根據各地不同情況,機動車所有人自行編排選號可以在車輛管理所內進行,也可以通過網際網路編排確定,採用自編自選方式的號牌有幾天的製作週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選擇自行前往指定地方領取或通過郵寄的形式獲得。自去年以來,天津等部分地區已經開展了由機動車所有人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的試點工作。10月1日起,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七、問:目前,全國有哪些地方已經實施了由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

  答:為切實保障機動車號牌號碼選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2007年以來,公安部通過修改相關規定、編制選號軟體、規範號牌製作、推廣地方經驗等方式,在全國範圍內逐步推行由群眾按照號牌標準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工作。截至目前,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江西、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雲南、寧夏等11個省(區、市)以及吉林、湖北、四川、貴州、陜西、新疆等6個省(區)部分地市已實行了由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其他省(區、市)正在做實施前的準備工作,以保證10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順利實施。公安部事先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為群眾自編自選號牌號碼創造了條件:(一)修改規章標準,提供法律依據。2007年9月,公安部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標準,優化機動車號牌號碼的編碼規則,增大了號牌的編碼容量,使每種號牌(大型汽車、挂車、小型汽車、摩托車等)的容量達到480萬,比原來增加了14倍,為群眾自編自選號牌號碼提供了更多的選擇空間。2008年5月,公安部在新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中規定,機動車號牌號碼採用電腦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的方式,為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提供法律依據。(二)認真組織謀劃,加強培訓指導。為使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平穩實施,公安部組織開發了統一的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選號軟體,下發各地使用;舉辦3期培訓班,指導各地做好設備配置、軟體調試、號牌製作等實施準備及社會宣傳工作;總結、推廣河南、山東等地的經驗,組織交流學習。同時,規範機動車號牌式樣,自7月1日起做到統一標準字模、統一標準色板、統一反光膜,提高機動車號牌的防偽性能。各地制定了週密的工作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條件成熟一個、開通一個的原則,有步驟、分階段地推行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工作。(三)試點進展順利,社會反響良好。截至目前,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工作進展順利,群眾能夠按照號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自己喜好的號牌號碼。其中,山東省共核發由群眾自編自選的小型汽車號牌77.3萬副,江西省核發8.9萬副,分別佔同期已核發小型汽車號牌總數的95.2%和83.1%。一些地方還通過改進選號方式,簡化選號流程,為群眾提供更多的便利。成都市實行通過網際網路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群眾足不出戶即可以選到喜好的號牌號碼。長春市在自編自選的基礎上,增加“抽號選號”的新方式,將“三連號”(如666)、“個位號”(001-009)全部由群眾抽號選取,解除群眾對交管部門“預留好號”的疑慮。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舉措實施後,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

  八、問:群眾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的具體操作程式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答:群眾自行編排選取號牌號碼應當遵循以下編排規則:首先,要符合《機動車號牌》標準規定的編排要求。即號牌的漢字和第一位字母是發牌機關代號,不能選擇;後5位可以選擇,每一位可以是數字,也可以是字母,但最多可使用2個英文字母。其次,在具體操作中,各省(區、市)根據本地號牌資源情況和實際管理需要,制定具體的編排規則,群眾要在規則範圍內編排。從17個省份實行情況看,有的允許5位都自編,有的是4位,有的3位;在號段分配上,主要採取分段放開、逐步放開的原則,以保證公平選取,使群眾能選取到比較稱心的號牌號碼。

  群眾選取時,有幾點提醒大家注意,一是事先要了解當地具體的編排規則,在規則範圍內編選;二是多準備幾個自己鐘意的“待選號”,選取時有多個選擇機會,而且能節省選取時間;三是供選擇的號牌號碼資源很充足,建議不要在實施頭幾天集中到車管所辦理;四是建議選擇對自己有紀念意義的號碼,如自己、家人的生日或其他紀念日,不要過於集中地一味追捧所謂的“連號”、“吉祥號”。

  九、問:對規範機動車檔案轉籍過戶有哪些新規定?

  答:2003年,公安部推出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規定申請辦理車輛轉籍,部分登記事項不夠規範的,由轉入地車管所負責更正。基本上解決了因車輛檔案材料登記不規範及車輛技術參數不全等原因退檔的問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有因為登記證書丟失、車輛顏色變化、環保標準不一致等原因,車輛管理所不予受理,導致群眾多次往返轉出地和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卻無法辦理牌證。為方便群眾辦理車輛轉出轉入業務,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進一步規範車輛轉籍工作,禁止隨意退檔。一是明確了轉入地車管所不得退檔的五種情形,避免群眾多次往返。(1)機動車轉出後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辦理轉入時同時補發登記證書);(2)機動車轉出後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改變車身顏色的(辦理轉入時一併辦理變更登記);(3)檔案資料齊全但存在登記事項有誤、檔案資料填寫、列印有誤或者不規範、技術參數不全等情況的(辦理轉入時一併更正、補齊);(4)2004年4月30日以前註冊的機動車檔案資料不齊全,經核實不屬於被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等嫌疑車輛的;(5)簽注的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名稱不準確,但屬同一省、自治區管轄範圍內的。二是建立轉出地和轉入地車管所的協調機制。轉入地車管所認為需要核實檔案資料的,應當與轉出地車管所協調。轉出地應當自接到協查申請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出具書面材料,轉入地憑書面材料辦理轉入。轉出地和轉入地有不同意見的,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調。這些協調必須在車管所內部進行,不得要求當事人來回往返。三是規定因環保問題無法轉入時的處理。機動車因不符合轉入地依據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標準被退回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恢復機動車登記內容,將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原件存入機動車檔案。

  十、問:在加強車輛源頭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圍繞把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線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機動車登記制度,嚴格機動車安全性能查驗,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一是嚴格機動車查驗和登記。設定了“查驗崗位”,制定了配套的《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行業標準,明確查驗民警的職責、任務和查驗要求,嚴把車輛登記查驗關,加強對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化學品年運輸車、校車等重點車輛的查驗,保證車輛的安全性能。二是對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嚴禁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明確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是對民警行為的約束,不得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辦理登記。三是嚴格機動車牌證管理。改進了機動車行駛證的防偽性能,改進了機動車號牌的技術要求,統一了全國機動車號牌的字模、色標、反光膜,有效防範和打擊假牌假證、挪用號牌等涉牌涉證交通違法行為。四是明確了申請人的法定義務。根據《行政許可法》,增加“申請人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如實向車管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明確利用偽造證件和虛假材料等手段申請機動車登記的法律責任。五是規範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核發和使用。規定因科研和定型試驗、車輛限值超出國家標準等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

  十一、對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確保機動車登記各項規定的實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根據《立法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設定處罰但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見交通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實施警告或不同數額罰款的處罰。主要有七種交通違法行為:一是載貨汽車及其挂車未按規定噴塗放大牌號的。二是機動車車身標識或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三是載貨汽車、挂車未按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四是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五是機動車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變更、轉移或轉入登記的。六是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七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其中,載貨汽車、挂車未按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主要是為了實施《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作出的。按照該標準要求,自2008年9月10日起,辦理註冊登記的所有貨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以及載貨類汽車底盤改裝的專用作業車)和挂車應當按要求粘貼車身反游標識;辦理註冊登記的總品質大於3500kg的貨車和挂車應當按要求安裝側後部防護裝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貨車和挂車應當按要求粘貼車身反游標識。自2009年2月20日起,總品質大於3500kg的在用貨車和挂車應當按要求安裝側後部防護裝置。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主要有4種情況:一是個性化改裝,如加裝尾翼、改變車身外觀、更換發動機、改變動力等,多見於轎車或越野車。二是貨車增加鋼板彈簧片數,加寬加高車廂攔板,加長車廂等。三是改造客車內部結構,增加座位數等。四是改變燃油種類,將汽(柴)油車改為油氣雙燃料車。這些非法改裝行為會嚴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所以要處罰的力度比較大,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二、問: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警察或者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規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行為,強化監督制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警察或者聘用人員違反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共列舉了10種違法違紀的情形,包括:(一)違反規定為被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二)不按照規定確認機動車和審查證明、憑證的;(三)故意刁難,拖延或者拒絕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四)違反本規定增加機動車登記條件或者提交的證明、憑證的;(五)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採用其他方式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的;(六)違反規定跨行政轄區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的;(七)超越職權進入電腦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或者不按規定使用機動車登記系統辦理登記和業務的;(八)向他人泄漏、傳播電腦登記系統密碼,造成系統數據被篡改、丟失或者破壞的;(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十)強令車輛管理所違反本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對上述違法違紀行為,將按規定視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正在做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以保證10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順利實施。下一步,公安部將督促各地落實好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的各項規定。同時,繼續將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作為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的根本出發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各項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標準和服務水準,積極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讓群眾實實在在地享受到公安機關執法為民帶來的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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