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從業人員職務行為指引徵意見
關於起草《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指引》的説明
為了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根據中央紀委《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貫徹落實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的分工意見》(中紀發[2008]5號)的安排,經銀監會領導同意,銀監會紀委、監察局從今年3月上旬開始調研起草《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務行為指引》(以下稱"指引")。現就有關事項作以下説明:
一、制定"指引"的依據和必要性
(一)依據。溫家寶總理指示,金融系統要樹立"嚴格、規範、守法、誠信、創新"的"十字"行業作風。隨著全球社會責任運動在我國的興起,銀行業的社會責任也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人民群眾期待銀行業能成為有誠信、有效益、受人尊敬的銀行。我國銀行業日益發展,面臨國際化、綜合性經營、金融産品不斷創新等新形勢新變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職務行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都是制定"指引"的基本依據。
(二)必要性。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改革進一步深化、開放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呈現出資産增長、品質改善、財務狀況看好,抵禦風險的能力進一步提高,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對我國銀行業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至2008年6月末,全國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8876家、資産57.7萬億元,有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18類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從業人員達276萬人,有長期用工、臨時用工和國(境)外員工。
二是推動銀行業反腐倡廉建設的內在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銀行業的改革發展和穩定,高度重視銀行業從業人員隊伍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經營貨幣資金為基本業務,其潛在的高負債、高風險,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仍具有更大的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應"明顯。面對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艱巨任務,銀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不同程度地存在不適應或不完全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發展要求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些從業人員理想信念淡薄,行為不端,紀律不嚴,責任心不強;一些從業人員思想概念、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不適應現代金融和現代管理的需要;尤其是極少數從業人員特別是王雪冰、張恩照、于大路、劉金寶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敗壞了銀行業隊伍形象,損害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譽,影響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作。
三是適應我國銀行業國際化的必然要求。提高銀行業隊伍的整體素質,已成為做好金融工作的決定性因素。從國際經驗看,許多國家和地區對銀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都比較嚴格,有比較完善的行為規範。銀監會制定規範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指引,目的是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有關要求,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起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選人用人制度,促進銀行業從業人員依法經營,廉潔從業,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反腐倡廉建設,逐步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誠信銀行和受人尊敬銀行的方向努力。
二、關於"指引"的性質和特點
(一)"指引"不是處理銀行業從業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懲戒性法規。今年1月15日,國務院廢止《企業員工獎懲條例》後,與工商企業一樣,目前銀行業處理違規違紀從業人員缺少國家法規,以各行內部制度處分從業人員,法院和勞動部門不支援,給懲戒工作帶來了困難。許多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議銀監會制定一部規範全行業的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處分辦法,這個意見是有道理的。
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正在調研起草《國有企業從業人員紀律處分規定》,我們已經建議中央紀委、監察部將國有金融企業納入這個規定的適用範圍。另外,銀監會案件督查組正在草擬《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準則》,內容已經包含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處罰。
本"指引"徵求意見稿不是一部銀行業懲戒性規章,而是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提供一種導向性和提示性的規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或修訂各自從業人員守則的藍本標杠。
(二)"指引"盡可能體現出"行業標準"的特點。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普遍重視靠制度管人管事,相繼制定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從業人員行為規範。據統計,截止今年7月末,已有37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臺了從業人員守則及類似文件,如《國家開發銀行員工防止利益衝突行為暫行規定》、《中國進出口銀行員工守則》、《中國工商銀行員工行為守則》、《中國農業銀行員工行為守則》、《中國銀行員工行為守則》、《中國建設銀行員工職業操守》、《交通銀行員工行為規範》、《招商銀行員工行為守則》、《中國民生銀行員工行為規範手冊》、《中信銀行員工行為守則》、《恒豐銀行從業人員的相關準則》、《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員工行為規範》、《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員工行為守則》;中國銀行業協會也組織80多家會員制訂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等。上述工作為銀監會起草"指引"提供了借鑒,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現"指引"(徵求意見稿),並不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守則的簡單拼湊,而是對這些從業人員守則的內容進行歸納和提煉,吸收其中普遍適應的內容,同時密切跟蹤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對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新要求,處理好繼承與創新、宏觀與微觀、原則性與操作性、立足現實與前瞻未來的關係,體現以下特點。
(一)體現全面性的要求。目前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守則繁簡不一,有的側重規範業務操作、有的側重規範日常禮儀、有的側重規範廉潔從業、有的側重規範違規處罰、有的側重規範要害崗位從業人員行為、有的側重防止利益衝突、有的側重規範從業人員禮儀知識,等等。這些從業人員守則均是從本單位需要出發立言定事,內容不夠全面,與"行業標準"都有一定的差距。
本"指引"涵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資産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等18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行為準則是每一位銀行業從業人員要努力做到的。
(二)體現一致性與差別化相統一的要求。黨中央印發的《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從思想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4個方面提出了公民統一的行為規範。"指引"既要體現銀行業從業人員作為國家公民應具備的社會公德,又要體現貨幣信用行業對從業者素質的特殊要求。按照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的最佳實務,"指引"除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職務行為提出普遍性要求外,還對其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管層人員、關鍵崗位從業人員提出了差別化的要求。"指引"力圖克服目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守則約束對象多限于櫃檯一線從業人員的缺陷,較好地體現了宏觀性的要求。
(三)體現前瞻性的要求。目前,我國內地銀行業與國外(境外)交往日益頻繁,外資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法人機構不斷增加,我國商業銀行也不斷在國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紛紛在國內外(境外)公開上市,成為公眾持股銀行;金融創新産品層出不窮等。這些都對銀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引"立足於我國銀行業的現狀,同時考慮銀行業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國民待遇,平等競爭,按照與時俱進的要求進行起草,使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在及未來的人力資源工作中發揮一定的導向作用。
(四)體現實用性的要求。中國銀行業協會已經制定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道德行為公約》、《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這些文件對起草"指引"提供了很有價值的借鑒。從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資料看,也均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從維護各單位利益考慮提出要求,其規範的名稱不同,內容各異,長短不一,各具特色。為增強"指引"的實用性,避免其大、空、虛,擬從社會責任、職業道德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對各部分內容進行精簡細化,使其通俗易懂,便於從業人員理解和實施。
(五)體現穩定性的要求。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銀行業在改革中穩步發展,在發展中推進改革。從單一的存貸款業務,到中間業務、信託、租賃等業務的發展;從單一的國有獨資銀行一統天下到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地方性商業銀行紛紛新設、外資銀行相繼到內地設立分支機構。這些不俗成績的取得是廣大銀行業從業人員辛勤勞動的結果。展望未來,如果"指引"能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一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從業人員培養標桿,以對保障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高效運作提供人力資源保證。
三、"指引"的起草過程和基本內容
今年2月中央紀委 監察部二室就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指示,分別制定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工作召開會議作出安排後,銀監會紀委、監察局及時向銀監會領導彙報了會議精神,經會領導同意成立了"指引"調研起草小組。今年3月"指引"調研起草小組認真學習研究了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37份從業人員守則及類似文件。目前銀行業各單位的從業人員守則篇幅長短不一,內容各有側重,體例上也不統一,有章節式的、有板塊式的、也有標語式的,等等,總之,都各有特色,反映出各銀行(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和企業文化的風格。
"指引"調研起草小組借鑒了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銀監會非銀部《信託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學習借鑒了銀監會以往發佈的"指引",如《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等條款式文件,考慮"指引"應具有適用性、通俗性和可讀性,並便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張貼、對外交流和傳播,"指引"採取條款式結構。
"指引"草擬出第一稿後,于2008年8月5日在銀監會內網發佈了徵求意見稿,向銀監會機關各部門、中國金融工會、銀行業協會等20多個部門徵求了意見,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研究,本著具有銀行業特色,作為銀行業從業人員職務行為的最低標準及最佳實踐,不斷斟酌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徵求意見稿。"指引"內容共分5章36條:
(一)從業人員共同行為準則。著眼于銀行業是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行業,又是開放度很高的國際化行業的特徵,"指引"從嚴謹、規範、誠信、守法、創新、廉潔、文明、節儉、和諧等方面展開,分別對從業人員職務行為提出要求,這部分是"指引"的主體。
(二)關鍵崗位人員行為準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崗位從業人員行為提出特殊的要求。
(三)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行為準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人員的職業行為提出高於一般從業人員的要求。
(四)評估與監督、激勵與懲戒的要求。"指引"不屬於部門規章,不宜寫條文式的罰則。我們在"指引"附則中分別對遵守指引的情況評估、監督檢查、激勵與懲戒提出了要求。
四、"指引"與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銀監會案件督查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準則》的關係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的統一安排,紀委、監察局起草的"指引"徵求意見稿,按照會領導關於"指引"應體現銀行業特點的指示,"指引"側重從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角度提出要求,所提要求是倡導性的、指引性的。目的是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各自員工守則提供一個統一的標桿。
銀監會案件督查組起草的《行為準則》適應了國務院廢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後,銀行業金融機構建議銀監會制定銀行業統一的違規行為處分規章的要求。其內容側重於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其具有強制職務活動中應予禁止的行為及處分規定,是具有強制性的部門規章。
中國銀行業協會已通過的《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屬於行業自律性文件,主要從從業人員如何處理與客戶關係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它與《職務行為準則》和《指引》可以相互補充,各自可發揮作用,基本內容不重復,三個文件將構成全方位規範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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