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批准發佈《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
關於批准發佈《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08]159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關於印發<2008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8]24號)的要求,由教育部負責編制的《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發佈,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在農村普通中小學校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嚴格控制建設標準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考慮到全國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在具體執行時要實事求是,根據環境條件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規範和設計,不要不顧條件硬性追求達標。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教育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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