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保監會聯合發文件推行校方責任保險
近年來,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時有發生,並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對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影響日趨嚴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務十分艱巨。校方責任保險是對校方依法應付的經濟賠償責任,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的保險,具有較強的經濟補償功能、重要的社會管理職能和廣泛的社會公益性。充分利用保險工具處理學校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有利於防範和妥善化解各類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解除學校、家長的後顧之憂,有利於推動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有利於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有利於保障廣大在校學生的權益,避免或減少經濟糾紛,減輕學校辦學負擔,維護校園和諧穩定,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日前,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 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對各地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工作提出了基本原則和要求。《通知》明確了校方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責任範圍、賠償範圍、經費保障和責任限額等五個方面的基本原則。
其中,要求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都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的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按照中發〔2007〕7號文件精神制定經費保障辦法。《通知》還對教育行政、財政、保險監管、保險公司和學校等有關單位和部門,共同推進校方責任保險制度提出了基本要求。 《通知》的出臺是貫徹落實中發〔2007〕7號文件和《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精神的具體體現;是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有效防範和妥善化解各類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的客觀要求;是保障廣大在校學生權益,維護校園和諧穩定的又一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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