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十條措施加快臺農民創業園建設
日前,福建省政府出臺《加快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的若干意見》,這是福建省為進一步貫徹胡錦濤總書記給在閩創業臺灣農民的重要來信精神,深入落實《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規劃》和《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加快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促進閩臺農業交流合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具體措施如下:
一、加大基礎設施投入。省直相關部門把創業園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列入發展規劃,優先給予支援;“十二五”期間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每年安排1500萬元用於創業園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省級財政安排閩臺農業合作專項資金,優先支援園區內土地整理、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省交通運輸部門對通往國家級臺灣農民創業園區的幹線公路和創業園區符合省級農村公路規劃的項目,按現行政策給予支援;創業園所在地的各級政府應把創業園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總體規劃,並安排相應的專項資金,支援創業園建設,為創業園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加強稅收扶持。凡進入園區的臺資農業企業投資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在項目投産後的3個納稅年度內,企業交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縣財政按稅收級次分年度給予企業實際入庫稅款等額的獎勵,從第4年起至第8年,給予企業實際入庫所得稅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獎勵。
三、提供用地優惠。園區內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可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屬於出讓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勵類工業項目且屬節約集約用地的,可按國家頒布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70%確定出讓底價。對利用符合規劃的國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國家頒布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50%確定出讓底價。對入駐創業園的臺資農業企業,經依法批准,可將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延長至一年。保障園區內項目建設用海,比照省級重點項目優惠政策,減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
四、發展現代農業。創業園所在的縣(市、區)申請設立省級現代農業示範區,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援。鼓勵和支援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閩臺農業高新技術和産品成果轉化項目按規定申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支援創業園引進和推廣臺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藥、新肥料和新機具。對引進和合作生産先進適用的臺灣農業機械,依申請優先列入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目錄;臺資農業企業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與福建省企業和居民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優惠政策。對落戶園區內的水産品加工等現代漁業項目,凡符合省漁業重點項目條件的,優先安排為漁業重點建設項目。
五、支援品牌建設。創業園可直接向省市有關部門申報各級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評選,對園區內已獲得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稱號的臺資農業企業,各級農業産業化專項資金在安排項目補助和貸款貼息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援園區內的臺資農業企業申請註冊地理標誌商標和農産品商標,申報品牌農業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爭創馳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和福建省名牌産品等,經認定或認證後享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應的優惠政策。
六、強化融資服務。支援臺灣金融機構組建以服務創業園為主要目標的村鎮銀行。鼓勵和支援商業銀行創新産品,為創業園內臺資農業企業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試點開辦土地經營權和茶果樹抵押貸款等服務。支援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為創業園的臺資農業企業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融資提供擔保,省級財政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為生産性臺資農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給予風險補償,對為臺資農業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給予風險補償。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或臺商組建信用擔保機構,為創業園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七、鼓勵保險創新。鼓勵和支援保險企業針對園區內臺資農業企業的自身特色、主導産業、生産需求開發配套的保險産品,提供保險服務,降低企業生産經營風險。支援園區內臺資農業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財政扶持政策,辦理出口信用保險以及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在支援比例上給予傾斜。
八、實行電價減收。在國家級創業園區內的臺資農業企業、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和養殖生産的,“十二五”期間,按農業生産用電標準下浮30%收費。
九、減免地方規費。對入園的臺資農業企業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費、註冊登記費等地方級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完善服務體系。加強國家級臺灣農民創業園的管理服務機構建設和職能配置。創業園管委會可直接向省市有關部門申報項目,可以選聘園區內臺灣農業專才擔任創業園管委會管理職務。在各設區市農業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設立閩臺農業合作交流服務機構,為來閩從事閩臺農業合作與交流的臺灣同胞提供諮詢、資訊、協調等服務,並免收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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