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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有望簽租稅協議 避免雙重課稅

2009-12-10 09:45     來源:華夏經緯網     編輯:張蕾

  華夏經緯網12月10日訊:據臺灣媒體報道,第四次“江陳會”可望簽署兩岸租稅協議,島內 100萬名在大陸工作的臺商及臺籍幹部,未來可避免在大陸及臺灣兩地被雙重課稅,稅賦可望減輕。

  “中央社”9日報導,臺財政部門發佈“消除兩岸雙重課稅,洽商兩岸租稅協議”新聞稿表示,兩岸租稅協議將規範各類所得課稅權劃分,建立所得人在居住地取得全部或主要課稅權原則,達到避免雙重課稅的目的。

  第四次“江陳會”將研商洽簽兩岸租稅協議,一旦協議簽署,且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大陸臺商在臺灣領的薪水,將不必計入大陸所得的課稅範圍,臺商的稅賦可望減輕。

  財政部門舉例,王先生受雇于臺灣的公司,外派大陸期間一年不到 183天,臺灣公司給予王先生年薪新台幣100萬元,大陸公司給予薪水20萬元,合計年薪120萬元;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王先生一年可省下 6萬元所得稅。

  因為依照現行稅制,王先生要對大陸繳30萬元的所得稅,也就是以年薪120萬元,乘上大陸當地適用25%的稅率;而在臺灣繳稅部份,是以 120萬元乘以臺灣適用的20%稅率,繳24萬元的稅。

  依現行稅制,王先生因為在大陸已經繳稅30萬元,可以全部拿來扣抵,因此在臺灣不用繳稅。

  財政部門表示,一旦兩岸租稅協議簽署,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配合修正三讀通過,王先生在大陸只要繳 4萬元的稅,以大陸子公司付的20萬元所得,乘以 20%稅率;而在臺灣要繳的稅是以 120萬元,乘上臺灣的適用20%稅率,共繳24萬元的稅。

  因王先生已經繳予大陸 4萬元的所得稅,經扣抵後,只要在臺灣再繳20萬元即可,合計王先生在兩岸繳稅24萬元。

  財政部門指出,如果臺商或臺籍韓部派駐大陸超過183天,在臺灣設有戶籍,兩岸稅務機關將以“主要利益中心”,也就是以納稅義務人的家人、子女居住所在地等,判定納稅義務人的居住地,作為所得稅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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