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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疏忽致殘,臺商須擔責

2008-04-15 10:54     來源:廈門網     編輯:張方翼

  臺商在大陸經商,與所僱員工發生勞務糾紛是很平常的事。但是,遇到員工工傷,是支付醫療費就行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可能有的臺商就未必明白。 

  “員工因自己個人疏忽造成傷殘,我已經付了住院費,還不斷要我賠償,合理嗎?”日前,臺商賴先生撥打《臺商週刊》熱線5581363,告訴記者説,他和已離職的受傷員工陳先生之間糾纏了一年多的官司。

   據臺商賴先生介紹,2005年8月,他雇了陳先生,主要工作是跟隨他經營的運輸車輛,為汽車換輪胎、在倒車時給主車連接拖車的轉動三角架上插插銷固定方向、提醒駕駛員注意安全等。雙方口頭約定,賴先生每月付給陳先生工資1300元,並提供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車輛在倒車時上下插銷孔錯位,必須等車輛在運動中將插銷孔正位後才能完成插插銷的動作,陳先生便跳上主、拖車之間的三角架,準備在車輛運作中插插銷,因未站穩,陳先生左腳滑進三角架內,左腿被正在轉動的三角架夾斷。

  “在醫院治療的時候,他父親和我協議,住院費都由我來出,之後的費用就不用再負責了。”事發後,陳先生當日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陳先生的父親因生活所迫,與臺商賴先生達成如下協議:承擔此次住院期間的一切開支,並再支付10000元繼續治療費用,今後不再承擔其他責任的善後處理。據此協議,陳先生於2005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診斷結論為:左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膚撕脫傷。賴先生也支付了陳先生此次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但陳先生回老家繼續在地方衛生所住院治療後,因家庭經濟困難又再次找到臺商賴先生。

  “會出事,都是因為他違反操作程式,而且我和他都已經達成協定,就沒有答應他的要求,可是他一次跟我要10萬,這合理嗎?我就沒答應。”賴先生説,在要求賠償未果後,陳先生就把他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工傷的醫療費、住院費、住院生活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殘疾人輪椅費等共計166760.2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臺商賴先生和陳先生之間應屬雇傭關係,根據相關法規,陳先生在受雇期間受傷,臺商賴先生應承擔民事責任。對此,賴先生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己與陳先生是勞動關係,不是雇傭關係,且在事發後自己已經付了醫療費並與對方父親達成協定,不應再承擔其他賠償。此案目前還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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