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託産品的創新與完善
集合資金信託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方面的創新在市場上獲得了良好的反響,但是筆者認為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首先,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根據信託關係的準則及《信託法》的規定,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約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風險與責任的判定是有難度的,此外由於信託牌照的稀缺與行業監管的嚴格,信託公司實際上承擔了絕大部分風險。同時,在我國實踐中,風險承擔原則被普遍違反,一些信託公司變相承諾信託收益,由此,受託人的風險被加大。在這種情況下,佔信託資金2~3%的信託報酬與受託人所承擔的風險是不相匹配的,這種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問題會影響我國信託業的健康發展。筆者建議以集合資金信託作為嘗試,利用信託連結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産業市場的獨特優勢,實現從管理者向投資人,從單純佣金到收益分享的轉變。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嘗試將受益權分為一般受益權與優先受益權,信託公司或其他機構投資者作為一般受益人,其他投資者作為優先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權的客戶要以其資産承擔主要風險,保證優先受益權客戶享有固定且優先支付的收益。在信託資産超過一定投資收益率後,一般受益權客戶有權參與剩餘利潤的分配。這種利益分配的設計,不僅尊重了風險收益對等的原則,調動了受託人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專家理財責任制度的優勢,還使信託公司、機構投資者與公眾投資者形成了風險共擔、收益共用的緊密合作關係。
此外,信託公司或機構投資者的一般受益權資産可以作為優先受益權資産的擔保,化解公眾投資者的風險。一些信託項目在這方面已經做出了可喜的嘗試,比如西部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發行的陜西天然氣資金信託計劃對於信託報酬的設計為,當信託資金的凈收益低於或等於3.5%時,受託人不收取任何信託管理報酬;當本項信託資金的凈收益高於3.5%時,其高出部分全部為受託人的信託管理報酬。這種設計將信託報酬與項目收益結合起來,提高了受託人的主觀能動性。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發行的上海磁懸浮交通項目股權信託受益權投資計劃中,向公眾募集1.88億元人民幣,上國投以自有資金投資0.12億元人民幣,上海國際集團將2億元股權委託上國投管理,1.88億信託份額將優先獲得2億元股權的收益,直至達到3.8%的收益回報,由上國投自己持有的0.12億信託份額則只能獲得劣後收益權,此外,上國投還放棄了信託的管理費。
另一個存在的問題是資訊交換的不對稱。雖然信託在我國不是新生事物,但很多投資者對信託的原理、信託關係的權利義務並不清楚,通常以銀行存貸款或委託理財的概念來理解信託,再加上法律與監管有待完善,使得一些信託公司在項目操作上空間很大,突出表現就是投資者即委託人的知情權被侵犯。在信託推介期,項目公司的有關資料,如批文、營業執照、財務報表等文件不對投資者公開;信託成立時,信託資金募集的規模不公示,股權信託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的文件不公開;對於受益權轉讓,投資者並不了解信託財産是否完成公告及登記手續。我國《信託法》在財産登記方面沒有詳細規定,受益權轉讓信託如果不履行公示登記手續,財産隔離功能就不能發揮,該財産的債權人對其仍有追索權,如果財産實際所有人破産,該財産在受償範圍之內。
投資者教育與立法體系的完善是信託業健康良性發展的重要保證,前者需要每個市場參與者長期不懈的共同努力,實現後者的關鍵是將國際先進經驗與我國國情有效地結合在一起。比如,日本的信託法律體系相對健全,幾乎每種信託産品都有相應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貸款信託有《貸款信託法》,證券信託有《證券投資信託法》,年金信託有《厚生年金保險法》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但借鑒要立足自身,以發展為目的,不能削足適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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